記協主席鄭嘉如前年7月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她之後私人刑事檢控公司兩項與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參與職工會活動權利的相關控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今日(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華爾街日報》其中一項罪名成立,另一項則不成立。案件押後求情及判刑,待雙方商討合適日期。
首項控罪指,《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Dow Jones,在2024年6月21至22日作為鄭的僱主,故意阻止她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成為已登記職工會人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就參選記協主席獲得許可,而該許可會被拒絕,並聲稱若她出任該職位將不會繼續受僱。
另一控罪則指被告同年7月17日因鄭行使前述權利,終止後者僱傭合約。
裁判官表示,Dow Jones要求僱員在參選工會前取得公司同意,唯一合理推論是阻止鄭行使參選記協主席的權利,故裁定罪成。
至於鄭被公司解僱,裁判官認為不能排除公司基於「職位重組」裁員,裁定相關罪名不成立。
根據早前庭上播放的錄音,鄭嘉如的直屬上司、亞洲版編輯 Deborah Ball,在2024年記協選舉前夕要求鄭退選,並稱記協主席職務將與她在《華爾街日報》的工作「不相容」。鄭在當選主席後約半個月被解僱。
Dow Jones的歐洲、中東、非洲及亞太人力資源副總裁Rachael Brockman早前在庭上供稱,公司決定將亞洲總部由香港遷至新加坡,故裁員,而鄭是被裁減的員工之一。辯方亦爭議鄭的直屬上司等人無決策權,不能被視為公司的「決策者」。
鄭嘉如:參加工會屬基本人權
鄭嘉如對裁決表示感謝,指裁決再次確認香港市民擁有參加職工會及成為工會成員的法定權利。她特別向其法律團隊表達謝意,指團隊不眠不休地為案件進行大量準備工作以進行私人檢控,若缺乏他們的協助,自己根本沒有任何機會伸張個人權力。
鄭續指,參加職工會成為會員或擔任職員,在法律上屬於受保護的基本人權,僱主完全無權要求僱員向其申請參加工會,或要求僱員事先取得僱主批准。她將此比喻為僱主無權要求員工事先申請或獲批才能參與宗教活動或生育子女。
她提到,香港現時有太多僱主以為自己有權霸凌員工,令員工無法參加工會,在有需要時亦無法透過工會伸張權益;部分記者因希望與上司保持互相尊重的關係,或不想破壞與僱主的關係,因而主動向僱主請示可否參加工會活動;但她認為記者主動尋求批准,長遠而言只會縱容相關霸凌行為;而社會上極少類似案件或情況向勞工署舉報或成功進行檢控。
鄭稱BBC香港辦公室亦有類似情況
鄭嘉如又指,英國廣播公司(BBC)香港辦公室在2024年亦曾派員私下勸阻最少兩名員工參加記協執委會,有關情況與《華爾街日報》於同年發生;最近該辦公室更有5名員工被裁,部分人曾面對長期的辦公室霸凌,並在被裁員時被要求簽署不平等的裁員協議;該協議旨在令受影響員工無法向工會或法律代表尋求專業意見。
回顧司法程序,她認為這類案件最理想的情況是由政府或律政司主動作出檢控,因為普通香港市民缺乏數百萬元等龐大資源進行私人檢控。她強調,若市民需要花費數百萬元才能伸張基本權力,意味該等基本權力實際上已不再受法律有效保護;私人檢控者在進行調查及收集證據方面的法定權力遠少於政府或律政司,因此她期望勞工署未來能夠更加堅決堅定地打擊嘗試打壓職工會的行為。
鄭嘉如強調,新聞自由需要所有記者能夠在安全、無後顧之憂及不受威脅或封殺的情況下進行工作,才能切實保障新聞自由;若缺乏保護員工的平等權利或基本僱員保障,記者便無法安心工作,香港的新聞自由亦必然受到損害;新聞自由作為另一項基本人權,首先必須建立在記者能夠安全及富有尊嚴地工作的基礎之上。
案件編號:ESS35334/2024、ESS35335/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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