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當然首要條件是報告會否為第三者所閱讀而不是只有被誹謗者的私人保密報告。核數師經常要寫報告,報告會為一定數量的人所閱讀,例如股東,債權人等,修詞用字就要十分小心,十分專業,不要帶上感情因素或價值判斷,否則會有被指誹謗的可能。下面的例子,被告人為四大國際核數師之一,特別受到會計界注視:Nam
Tai Vs Prica waterhouse Coopers 〔2005〕2HKLRD 461
原告為美國上市公司,被告人為名國際核數師行,為原告人的核數師,原告人想收購一間在港上市公司的多數控制性股份。核數師為原告準備這間公司的財政研究報告,顯示情況負面。結果原告依然購入多數股份,這間上市公司很快要結束清盤。
這時,被告人已經辭去原告人的核數師工作,正準備接任被清盤公司的清盤人(Liquidator)。原告人作為債權人之一,提出反對,指核數師曾經對被清盤的公司寫研究報告,有利益衝突。
核數師於是撰寫一份清盤建議給所有債權人(Liquidator
Proposal),建議書就原告的關注所在特別寫了一章「獨立」,在這一章中解說原告人所關注有利益衝突一事,自然談到曾經涉及的研究報告。「我們曾建議不要購……沒有接受我們的建議照樣進行投資該公司……」
原告人民事起訴核數師兩件事情,一是洩漏機密(指曾寫研究報告),二是誹謗,指核數師在建議書中的用語的一般理解,是原告人曾經在投資行為中有不小心,疏忽,魯莽,或不負責任。自然,讀者也可以自行判斷上述字句是否有這樣的暗示。法庭的決定,兩項指控皆不成立。
法庭認為,原則上任何人皆有責任不去洩漏別人的機密消息,問題只是這是絕對的責任還是視乎情况而定,這案中不同角度看核數師皆不算洩密。首先,原告既知工作(研究報告)是保密,就不應以此指稱核數師不稱職及有利益衝突,原告是單方面放棄了保密。其次,正由於原告將報告的存在告訴了其他債權人,並以此指控核數師利益衝突,報告再無保密性。最後,作為被告人的核數師是有權利對利益衝突的指控作出回應的,而這回應合理適當,亦有需要。
至於誹謗的指控,法庭認為「獨立」這一章的作用,只為說服債權人核數師是獨立(無利益衝突)及適合取得清盤人的工作,字句本身無論直接或間接皆無觸及原告人的商業能力不足的意思,文字的使用是中性(Neutral),無情緒,無意見性立無價值好壞的判斷。特別的是建議書的讀者皆是明理有能力的專業人士,所以原告的指控是無法成立的。◇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