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今日(31日)正式生效。條例為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訂立法律框架,讓患有嚴重而不可逆轉疾病的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時,預先表明一旦喪失精神能力,希望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
條例下的指示可包括拒絕心肺復甦術、人工輔助呼吸,以及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等,但不能拒絕基本照顧及紓緩治療。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由註冊醫生為符合條件的病人簽發,適用於醫院以外環境。
醫務衞生局表示,政策目標是確保末期病人及家屬得到適切的晚期照顧服務和支援,以尊重病人自主抉擇。條例為醫療專業人員及施救者提供法律保障:若不知悉有效指示或命令而施以治療,或真誠合理地相信指示有效而沒有施以治療,均可免於相關法律責任。原則為「如有疑問,救人第一」。
醫院管理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表示,當局會以「慎入、易出」原則推行。訂立指示須符合四大條件:訂立人為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使用標準表格以書面形式訂立;親自簽署並顯示日期;獲兩名非利益攸關的成年見證人簽署,其中一人必須為註冊醫生。訂立者可隨時按條例撤銷指示。
醫管局將把預設醫療指示電子化,並派發黃色標準文件袋,協助救護人員在現場快速分辨。
醫療衞生界立法會議員林哲玄表示,公立醫院一直有執行預設醫療指示,如今立法能更有效保障病人及減少爭議。他舉例,若救護員見到病人旁有「不作心肺復甦命令」,可不進行急救;但若命令未放在當眼位置或評估已失效,則可照樣急救而不負法律責任。他建議僅患晚期或病情無法逆轉的病人設置指示,不建議健康良好人士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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