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兩人於2022年被「欺詐」罪成判囚,兩人不服定罪提上訴。上訴庭法官今日(26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黎智英及同被控一項「欺詐」,黎另獨自面對一項「欺詐」罪。兩人2022年遭裁定「欺詐」罪成,黎智英被判囚5年9個月及罰款200萬元,黃偉強被判監1年9個月,黃已服刑完畢。兩人不服定罪提上訴,黎另就判刑提上訴。上訴已於2025年初在高等法院審理。
控方指,根據蘋果印刷於1995年起向當時香港工業邨公司(後來由香港科技園公司繼承)簽訂的租約,將軍澳工業邨用地只能作為印刷報章和雜誌或其它獲批准的用途。蘋果大樓內營運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為黎智英掌控的私人公司,但黎智英無向科技園申請營運牌照,違反租賃條文,兩名被告亦沒有向科技園披露違約,構成《盜竊罪條例》下的「隱瞞」。
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雖然力高佔用涉案處所確實違反租約條款,但是控方未能證明構成「刑事欺詐」。
潘官解釋,一般普通法下,合約一方沒有責任主動披露自己的違約情況。對於控方指租賃文件有相關條文或隱含條款,上訴庭認為,文件上無明文條款可作控方所指的詮釋。雙方關係本質上只是業主與租戶之間的商業關係,雙方基於謹慎的商業決定才簽訂租契,未構成普通法下的特殊關係,以致合約方有責任披露違約。
潘官又認為,若控方的主張正確,相關情況將適用於將軍澳工業邨的所有租戶,但這是否反映科技園的租賃政策或合約意圖,法庭對此有保留。
上訴庭進一步指出,即使假設存在披露責任,法律上亦不能把公司的責任轉由個別申請人,同時控方亦未能證明申請人負有個人披露義務。控方未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申請人曾作出虛假陳述,聲稱處所一直按指定用途使用。最終裁定兩項欺詐罪的犯罪行為均未獲證明,申請人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C223/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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