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1日元朗站發生無差別襲擊事件,原審唯一脫罪的「白衣人」男被告王志榮,經律政司上訴得直後案件發還重審。區域法院裁定他暴動及蓄意傷人罪成,去年4月被判監禁7年。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20日)批准上訴許可申請,指本案發還重審後隔一段時間才定罪,可爭議對被告構成的心理壓力,及案件發還重審應否獲減刑,將擇日開庭處理爭議。
申請人王志榮由大律師關唐利代表。申請方提出的上訴理由,包括王志榮無案底、妻子患癌離世、遭案件困擾長達6年、辯方「曾協助節省法庭時間」。
但是彭官認為暴動、傷人罪性質嚴重,王無案底、妻子情況並不足以構成上訴理由,並質疑案件很快已發還原審,並非拖延多年。律政司一方指出,王上訴得直至發還重審,只相隔約8個月。
彭官並質疑申請方是否節省法庭時間,指辯方在原審時曾否認片中人為王。另外同意事實中,承認有一對鞋屬於王,但辯方爭議「屬於」並不代表是「物主」,說法荒唐,是置同意事實於不顧,更屬於誤導控方。
律政司一方引用1987年,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的案例,指該案被告涉及罰款的罪行,最終不獲減刑,強調此案中王的參與度高,曾襲擊黑衣人,性質嚴重,原審法官拒絕減刑並無不妥。
彭官認為減刑屬法庭酌情權,但「慣例大過酌情權」,上述案例來自30多年前,就經律政司呈述上訴得直的發還案件應否有判刑扣減,「有些研究空間」,於是批出上訴許可,並可爭議審訊延長造成被告心理壓力,是否可減刑。
持籐條追打他人
王志榮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於元朗站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害他人。案情指,王志榮當晚與其他「白衣人」元朗站大堂閘外指罵閘內的人、向收費區投擲寫物品、做手勢和擺動身體挑釁,又用垃圾桶蓋襲擊一名在逃跑的人。他之後走到月台,手持籐條指罵和追打站內的人。
他原本脫罪,但律政司上訴,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考慮上出錯,忽略了多項證據,更將王與疑犯的「面容並不完全相像」的肉眼辨認視為具決定性,認為應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時間、地點、距離、衣著以及其他身體特徵的吻合程度,並評估這些吻合純屬巧合的可能性。
最終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案件發還原審考慮。區域法院改為裁定被告兩項控罪罪成。
案件編號:CACC171/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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