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7歲無業男子被指於今年6月12日穿著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上衣、以及穿戴黃色「FDNOL」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遊蕩及拒出示身份證,遭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煽動罪等3項罪名,周五(1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8月7日再訊,被告申請保釋被拒,須還押候訊。

一名男子被起訴違反23條等3項罪名,還押至8月7日再訊。資料圖片。(余鋼/大紀元)
一名男子被起訴違反23條等3項罪名,還押至8月7日再訊。資料圖片。(余鋼/大紀元)

被告諸啓邦(27歲)被控「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於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另外兩罪分別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指他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控方庭上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警方檢查被告的手機、電腦,以及案發附近的閉路電視,其間反對被告擔保。法官蘇惠德聽畢雙方陳辭後拒絕保釋,下令被告還押至8月7日。其後蘇惠德一度指被告有權每隔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覆核,辯方表示不需要,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之下似乎沒有「8日覆核」的安排,蘇惠德期後分別向控辯雙方確認「係咪冇㗎?」最終案件押後至8月2日再訊。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煽動意圖罪最高判監7年,當中「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關的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分部第103條「交付審判程序中的還押期間」指明,每8日覆核保釋的做法不適用於相關罪行。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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