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一則新聞引起我關注,因為男主角任職心理諮詢師﹝港稱治療師﹞,屬我的行家。他姓張,三十多歲,已婚,在高雄某市立醫院工作。詩小姐報稱是受害人,向當地傳媒揭露他的人面獸心。

詩小姐與張在同一所醫院工作。她因工作壓力問題而向張尋求諮商服務。會面數次後,某天,張突然在面談期間擁抱她。她得到心靈安慰,也確實喜歡他,當時她不知道他已婚。相戀數月後,她揭發他的家庭狀況,要求分手。張聲稱妻子曾資助他攻讀心理諮詢課程;當他被要求延長實習期時,妻子又百般鼓勵他。他當妻子是恩人而已。詩小姐才是他真心傾慕的對象。她工作受挫敗,自尊心低落,突然被他捧得高高在上,感到自信心回來了。她繼續和他一起。

張透露自己渴望擁有孩子,但妻子未能懷孕,曾嘗試人工授孕也不成功。他哀求詩小姐把卵子借給他,妻子代孕。這樣他倆便擁有愛情結晶品,而又不用詩懷孕。她聽後認為荒謬至極,即時拒絕。隨後,詩懷了他的孩子。她猶豫打掉胎兒,但張強烈阻撓她,堅稱他是父親,有權維護胎兒的生存權利。詩家人反對她生下孩子,也反對她的不倫之戀。

適逢張的妻子又懷孕,張對詩的態度立即轉變,不再熱切地關心她。她產前檢查及產後護理的醫療費用全她獨力支付。她決心離開這賤人,可惜張極力挽留她。他還哄騙她簽定關係協議。她心軟,不惜跟家人決裂,前後跟他相戀達五年。

去年,妻子終於揭發外遇事件。張為了討好妻子,竟然在諮詢室內安裝攝錄鏡頭。這是違反職業操守,因案主的私隱是絕對保密。妻子更以詩之前簽定的協議書,控告她誣衊丈夫及精神折磨他。張與詩爭吵時,竟對她拳打腳踢。

不幸的是,詩再度懷孕。這次她真的與他了斷關係。向心理諮詢委員會控告他與她發生關係。守則定明:諮詢個案期間及結案兩年內,諮詢師與案主不能超越任何工作以外的關係;包括戀情、及生意夥伴等。

男主角當然是人渣。身為女士,由他隱瞞自己已婚已敲響警號。@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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