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酒樓待應在試用期期間被診斷出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病假期間遭酒樓解僱。待應質疑公司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早前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提出訴訟,案件周二(31日)在區域法院聆訊,法官陳錦泉判酒樓須要向事主賠償2萬元。

申索人為鍾愛文,由平機會代表;答辯方為盈津(香港)有限公司,經營酒樓「魚翅大排檔」,無法律代表,亦未有派人應訊。

據入稟狀指,原告在朋友介紹下於2021年5月11日入職被告的魚翅大排檔做樓面,試用期1個月。至5月20日,原告左腳感到痛楚,同日往醫院求診,經醫生診斷為患上「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向他開出4天病假。在病假期間被告通知原告,他的職位已另有人頂替,並着他到酒樓領取工資。經理在鍾的詢問下表示,由於擔心他會再次病發,所以解僱他。

事主質疑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僱主作出書面道歉,並就其情感傷害賠償 6 萬元。入稟狀指,事主工作期間盡心盡力,即使休息時亦願意工作,當他在病假期間獲告知被解僱時,感到震驚及徬徨。而僱主在沒有了解事主的病況下迅速解僱他,傷害僱主與僱員間的互信,令鍾感屈辱及尷尬。

法官陳錦泉判決時指出,事主當時處於一個月試用期內,僱主可在毋需理由下解僱他,但法例不容基於歧視而解僱,相信為其帶來的情感衝擊大,故裁定酒樓敗訴。陳錦泉指,酒樓沒有向事主作出言語或行為上的侮辱,令他感難堪,認為本案的歧視屬較輕微,因而裁定酒樓需就事主的情感傷害賠償2萬元,及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DCEO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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