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會上月宣布解散,一名中大生其後向中大學生會司法委員會申請司法覆核尋求推翻解散決定。司法委員會7日裁定,中大學生會代表會或學生會聯席會議「解散學生會」的宣告違憲並無效,頒令聯席會議應重啟學生會職務。

司法委員會的判決書提到,學生會會章並沒有賦予任何學生會架構解散的權力,若冀行使相關權力,必先舉辦讓全體學生參與的全民大會討論修改會章,再經全民投票通過。學生會代表會只有權力透過辭職使人數少於10人,從而令學生會停止運作,但無權解散整個學生會。

就重啟學生會職務方面,答辯人指,會章列明聯席會議成員包括代表會、幹事會、中大學生報及校園電台成員,不過在代表會及幹事會出缺的情況下,中大學生報及校園電台沒有任何行政或立法的職責,聯席會議也不應該擁有任何行政及立法的權力。

不過,申請人則認為,會章列明中大學生報及校園電台有參與聯席會議的權利,立法原意一定是他們有行使聯席會議職能的權利和責任。司法委員會指,會章第15條已經預見代表會及幹事會出缺的可能情況,並作出指示。司法委員會認為,會章的立法原意是即使幹事會及代表會出缺的情況下,學生會會繼續運行,而聯席會議成員將擁有一如正常情況享有的與會權利。

司法委員會指,在代表會及幹事會出缺時,聯席會議的成員為學生報及校園電台的代表,會議將由去屆代表會主席召開及主持。

不過,司法委員會駁回了申請人要求學生會聯席會議即時重啟學生會職務的申請,僅頒令聯席會議應重啟學生會職務。

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上月向會員發電郵,指代表會於9月10日召開學生會聯席會議,通過解散中大學生會的議案。不過,其後被不少人質疑有關決定不合憲及不符程序,《中大學生會會章》根本沒有任何關於解散學生會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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