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行使股份投票權。法官陳健強17日頒下書面裁決,裁定國安法相關條文細則中,禁止「處理」涉案財產,包括股票投票權,並表示將無限期擱置有關申請。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原本黎智英要求法庭聲明股份投票權並不屬國安法相關條文的禁止範圍內,亦要求若該類條文包括行使投票權,是否可以向黎批出許可,讓他運用投票權。但法官稱,若黎認為其股份投票權解凍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黎可先向保安局作出有關申請,一旦雙方有分歧,才向法庭尋求定奪,因此黎將有關申請押後。

法官在判詞中又稱,《港區國安法》43條的確沒有就個別字眼作出明確定義,但法官同意保安局的說法,指實施細則第3條有關凍結財產條文的其中一個目的,就是要保存相關財產,以供日後可申請沒收令或充公令之用。

對於黎智英一方指,壹傳媒股票屬於黎智英私人財產,受《基本法》保障,而國安法條文亦保留了基本權利的保障。法官則稱,私人財產的保障權並非絕對,但強調於現行機制下,黎仍可向保安局申請行使其投票權,從而於國安法立法目的與保障私人財產中取得平衡。

法官:若黎行使投票權或致公司資產貶值

對於黎智英一方指,是次行使投票權,並不與凍結財產的原意相違。法官不同意說法,並稱去年12月,黎以書面形式出售台灣壹傳媒大樓,售價約 4.758 億元。今年4月,壹傳媒又向黎償還1.5億元貸款等。至本年7月,壹傳媒又出售蘋果日報台灣分公司新屋印刷廠,價值約 1.39 億元。法官稱,交易顯示,若黎的投票權未受限,相關資產的交易或可公司資產損耗,從而影響日後充公或沒收。

法官亦同意保安局方稱,若黎可透過行使投票權,可操控他人「危害國家安全」,例如利用公司資產資助顛覆組織,或委任敵視中國(中共)的外國代理人進入董事會等。

法官:不會天真相信如黎投票不影響凍結令

法官續指,黎智英面對「勾結外國勢力」等嚴重控罪,同時亦是有財勢之人,如法庭不會「天真」地認為,黎行使投票權不會影響凍結令。

法官最後裁定,遭凍結資產的黎一方申請行使投票權的要求將無限期擱置。@

案件編號:HCMP96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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