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Pillars(HK)Limited的負責人因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向5名僱員支付工資,被勞工處檢控。該負責人今日(9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罰款8萬元。法庭亦命令該負責人須向僱員支付約7萬元的欠款。
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5名僱員,涉及款項約7萬元。該名負責人為公司的前董事及現任公司秘書,該公司所觸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負責人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僱員發放工資。」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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