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2017年六四集會恐嚇一名《東方日報》記者,被控刑事恐嚇罪,裁判官鍾明新昨日裁定黎智英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2017年六四晚會開始前,黎智英用粗口指罵拍攝他的《東方日報》男記者(事主獲批匿名令,代名X),揚言「我實搞你」、「影*咗你相」。X稱受到驚嚇,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

辯方稱事主X所屬的《東方日報》自2014年日夜追訪黎智英,X的拍攝方式尤其侵擾,令黎長期累積壓力,因此才脫口而出罵X發洩,並非有意圖傷害X。黎智英解釋,當時對X說「我實搞你」,意指要報警、找律師、申請禁制令之類。控方則質疑黎智英的解釋屬於事後掩飾。

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指,X不誠實亦不可靠,作供期間多次迴避簡單直接的問題,有時要律師多次提問才回答。同時指X被黎智英指罵後仍然帶笑,不相信是一個受威嚇的人應有的反應。

至於黎智英話中的「搞」字,可意指很多動作,不能作出唯一推論是威嚇對X造成身體傷害。呈堂片段顯示,案發時黎智英用手指指罵X,離開兩、三步再轉身指罵X,黎沒有其它動作或舉動企圖傷害X。加上黎智英多年來被追訪,黎視為滋擾,因此當時指罵X的用語,可能是激動及盛怒下的反應。裁判官又認為,控方無法證明黎智英有威嚇的意圖,亦未能證明黎的行為令X真心害怕及會受傷害,故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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