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主席黃浩銘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現行法例禁止被判監超過3個月的人士參選的規定,認為有關規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高等法院昨日頒下判辭,裁定黃浩銘敗訴。

黃浩銘認為,現行法例規定,被判監超過3個月的人,不得在5年內參加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的「禁選期」過長,規定亦不考慮罪行性質,及是否獲緩刑等,屬不合理及不合比例限制。要求裁定有關規定違反《基本法》第26條及《人權法》,以及要求法庭宣佈相關條文違憲。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昨日頒下判詞,裁定黃浩銘敗訴,黃浩銘須支付訟費。周家明在判詞中表示,禁止參選時間長短不應由法庭裁決,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改。他認為,規定是為了保障公眾對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代表的信心,當中涉及議員的個人操守和品格,裁定規定具合法目的。參選條件並非精確的科學問題,是價值判斷問題,除非有關規定明顯地不合理,否則法庭應尊重立法會的決定。

黃浩銘對於判決感到遺憾,但不意外。他認為,法庭指禁止參選時間應由立法會決定,只是推卸責任。當法庭遇上重大案件如DQ案、一地兩檢,卻只遵循人大決定。質疑本應為公義而存在的法庭,屢成為律政司打壓民主的工具。

黃浩銘坦言,敗訴令他面臨過百萬元訟費,他會與律師商議和考慮訟費負擔再決定會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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