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去年初因佔中案罪成,被判監8個月。他隨後就各選舉相關條例中,任何人被判囚3個月或以上,5年內不能參選的規定,申請司法覆核,案件今天開審。他發起眾籌100萬元,以支付訴訟開支。
社民連主席黃浩銘、秘書長吳文遠、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邵家臻、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昨日召開記者會。黃浩銘分別於2017年和2019年,先後因反東北示威案、佔旺刑事藐視法庭案和佔中九子案被判入獄,被判刑期均超過3個月。其中反東北示威案,雖然他上訴得直,但最終刑期以他保釋出獄前已服刑的3個月9天為準。
《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均有條文規定,如被判囚3個月以上,不論是否獲緩刑,被定罪後5年內不得參選。因此,黃浩銘去年無法參加區議會,今年立法會,2023年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都將不能參選。
黃浩銘表示,被政治檢控的人士被判囚3個月以上很普遍,近月已有多達40名民主派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分別被控阻差辦公、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等,最高刑期皆超過3個月。如果規定維持,將會令他們無法參選未來5年的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他批評政府藉規定排除異己,打擊議會抗爭,形容規定「比選舉主任DQ更加惡毒」。他強調參選是基本人權,不應被剝奪,認為是否投票予候選人應該交由選民決定,應撤銷禁選5年的條文。
在佔中案被判監禁8個月、緩刑2年的陳淑莊,因而無法爭取連任。她認為,即使被法庭判處緩刑仍不能參選,太過嚴苛。規例剝奪有意從政的年輕人的參選權利,司法覆核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予法庭重新審視條例,保障選民的投票權利。
黃之鋒質疑,政府現時各種罪名大規模拘捕及起訴民主派議員,即使被判緩刑,他們仍失去參選及競選連任的資格,以大幅減少議會內民主派議員數量,甚至無需再由選舉主任DQ參選人。
黃浩銘預計司法覆核初審費用約100萬,由於他沒有法援,若敗訴需要承擔訟費。因此發起眾籌,呼籲港人捐款到守護公義基金,守護香港人的參選權利。如果法庭判他勝訴,不用支付訟費的話,眾籌的款項將保留在守護公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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