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獨家或拒絕交易
文/黃覺岸
回扣(Rebates)、獨家交易(Exclusive Dealing)或拒絕交易(Refusals to Deal),這幾類行為是商業上所常見,似是貿易自由一部份,談不上違法,但在特定情況下還是可以受到競爭事務委員會的關注,視之為觸犯第二行為守則的違反競爭行為。
附條件的回扣,可視為對顧客的特定採購行為予以獎勵,屬於旨在刺激需要,也令消費者受惠的正常商業行為。但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所提供的回扣花樣可具有與獨家採購要求類似的封銷效果(Foreclosure effects)從而嚴重影響市場。本欄在介紹英航與維珍航空一案中有生動的例子(2014年8月29日:反競爭否,歐美不同)。
回扣可分為個別回扣(即相關的購買量額度會視乎每位顧客的需求而定),亦有標準回扣(即同一購買量額度適用於所有顧客)。一般而言,企業可用個別回扣達致最大封銷效果。標準回扣一般不太會引起有關競爭的問題。
虛構示例:本港有知名大型米線生產商L向同意購買其米線達至特定數量的本地雜貨店提供大額回扣。L為每位顧客量身定制其採購量目標,該等目標的計算周期為一年,並逐年增加,為期5年。除非雜貨店達到採購量目標,否則無法獲取回扣。這回扣計劃的效果是令顧客從L購買所有所屬的米線,因為他們若沒有如此計劃則會損失該年全部回扣。該做法實際上將其他米線生產商封銷在大部份雜貨供應市場之外,令其無法有效地與L競爭。這樣的回扣計劃可能構成第二行為守則下的濫用市場權勢的行為。
虛構示例:一家本地玻璃製造商為多間本地建築公司提供窗戶玻璃。當供應給這些公司的玻璃數量增加時,由於平均運輸成本下降,該製造商的單位成本亦隨之下降。由於成本下降,且為了促進銷售,該製造商為達到某採購量目標的顧客提供折扣優惠。折扣優惠僅適用於採購量目標以上的玻璃,而相同的目標及折扣優惠適用於所有顧客。該玻璃製造商另外為提前付款的顧客提供小額折扣優惠。即使該玻璃製造商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這類折扣也不會違反第二守則。折扣源於節約了成本及鼓勵提前付款,不太可能排斥競爭對手。
「獨家交易」是可悲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利用來組織競爭對手向其顧客銷售產品,以封鎖這些競爭對手。獨家交易的安排包括要求顧客向特定業務實體獨家購買。其行為若有損害競爭目的或效果,則可以構成濫用市場權勢的行為。本欄曾介紹英特爾濫用市場優勢案(2013年8月2日),英特爾(intel)給戴爾(Dell)、惠普(HP)、聯想集團(Lenovo)特別回扣,條件正是要獨家使用英特爾的中央處理器(CPU)產品。英特爾結果被歐盟罰了十億歐元。
「拒絕交易」是指具有相當權勢的市場實體拒絕向其他業務實體供應原料,或故意以不合理的條款供應該原料,收取高價或延誤供應。拒絕交易可影響競爭對手無法獲得有關原料阻礙其營運以形成有效的競爭制約,自然是有違競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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