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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鄭喻心台北報道】台灣消基會昨日公佈調查20家銀行的信用卡約定條款,發現對於持卡人未依繳款期限交付最低應繳金額時,20家銀行均可以自動調整循環利率,其中15家可將循環利率調至最高(18.75%至20%),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台灣消基會呼籲金管會立即修訂相關法條保障消費者權益。台灣金管會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研擬中,傾向讓消費者自選起息日,近日完成會送消保會。

政大法律系教授楊淑文指出,持卡人忘記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應屬「延遲給付」,若付款遲延,就需付利息,這在法律上稱「遲延利息」,民法上叫「損害賠償」,但民法216條規定,損害賠償必須回復到損害前的原狀,也就是回到原先較低的利率。

此外,她說,回溯計息條款也嚴重侵害到持卡人權益,回溯計息應從期限日過後起算,不應該回溯到刷卡消費日起。

發卡銀行片面調至最高


台灣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在消費者「延遲給付」時,銀行卻自動將信用卡循環利率調至最高,顯然對消費者不公平,應可認定違反消保法第12條第1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契約視同無效。

楊淑文表示,據調查,100%的銀行在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規定,只要持卡人未依期限交付最低應繳金額,銀行業者得自動調整持卡人之循環利率。顯然消費者在與業者簽訂契約時,並沒有和銀行實質締約的自由,也沒有和銀行磋商的機會,因此,在2009年6月10日已有法官認定持卡人不必支付任何本金以外的費用。

台灣消基會表示,金管會於去年5月12日在網站上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然而,草案已公告近8個月,卻未見公告「信用卡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謝天仁認為,消費者權益明顯被拖延,呼籲台灣金管會立即修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才能確保消費者權益。

針對楊淑文指出回溯計息應從期限日過後起算,媒體報道,台灣金管會官員表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目前正彙整會內意見,近期完成後,會送消保會,目前修正方向是為保護消費者,讓消費者可自選起息日,就是消費者可以自選對自己最有利的繳款截止日,即每期繳納應付帳款的最後期限。

台灣金管會官員表示,目前銀行業者計算起息日,其實和國際上做法是一致的,國際上銀行也使用消費「入帳日」做為起息日,若要提出不一樣的作法,業者也會有意見,因此需聆聽各方意見,權衡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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