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流亡澳洲、被本港警方國安處通緝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因未有支付就反修例事件興訟,及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的訟費,遭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破產,高院在今年2月頒令許破產。高院法官陳靜芬今(23日)批准破產管理署申請的「不開始令」,意味許的破產期未正式開始計算。

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正流亡澳洲、被本港警方通緝。資料圖片。(宋碧龍/大紀元)
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正流亡澳洲、被本港警方通緝。資料圖片。(宋碧龍/大紀元)

一般情況下,首次破產者如果同受託人充份合作,破產期由破產令生效當日起計,4年後會自動獲解除。

《破產條例》列明,如果破產人沒有出席受託人要求的初次會面,或破產人已出席初次會面,但沒有在會面中向受託人提供受託人合理要求的、關於破產人的事務、交易及財產的所有資料,受託人可在針對破產人作出的破產令半年後,或法院指明更長的時間後,向法院申請「不開始令」。

許智峯2020年曾經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警方公開催淚彈成份,法官下令終止訴訟並要求許支付彌償訟費。許亦就西灣河警員開槍事件及深水埗的士撞人兩案提出私人檢控,唯遭律政司介入撤控,許申請司法覆核被駁回,同樣須付彌償訟費。

至於許智峯涉及的刑事案,包括2019年與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案」及3宗「民主派議會藐視案」。許獲准保釋往丹麥公務外訪後宣布流亡,遭律政司控以4項「刑事藐視法庭罪」。法官在他缺席下裁定4罪成立,判囚3年半兼須付懲罰訟費。

許智峯現已獲澳洲當局認許為當地律師,他2023年底在社交媒體形容,當局針對其的破產申請屬「政治操弄」,又強調在港破產毫不影響他在澳洲的生活和財政,「也絲毫無損我作為律師的法律執業工作」。

案件編號:HCB703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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