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呂世瑜早前承認《港區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判監禁3年8個月,但因案件被裁定為「情節嚴重」而改判監禁5年。呂世瑜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有關上訢案今日(9日)於終審法院開庭審理。 終審法院5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現年26歲的理大學生呂世瑜,今早由囚車押解到庭應訊。其代表律師、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於庭上指,對於《港區國安法》第21條中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彭耀鴻認為「五年以上」是指量刑的起點,並非最低刑期。
他舉例指,如果有2名被告被控同一項控罪,情節相同,其中1人認罪、有深切悔意,另1人則毫無悔意,惟受制於刑期下限,兩人終同樣須囚5年,做法明顯不公。他又指,強制最低刑期會令法官陷入兩難,如被告有很強的求情理由,法官難以在刑期中反映求情因素。
另外,《港區國安法》第33條指明的3項減刑條件,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彭耀鴻認為,有關條文只列出可減刑的因素,並非要排除法庭一向認同的求情因素。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不同意,他以謀殺罪為例,指不論情節都一律判處終身監禁。周天行認為,法庭判刑時要有阻嚇力,又指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只有國安法指明的3項減刑條件才可將刑期減至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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