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因在擺街站時發表「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屬1997年後首宗煽動罪的上訴。案件今日(4日)在高院上訴庭處理許可申請,譚一方爭議煽動罪須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及暴力元素,以及本案設計的罪名須「循公訴程序」進行,只有高院有權處理。法庭聽畢雙方陳詞,表示將於9個月內頒下判決理由。

申請人譚得志今日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譚俊傑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處理。

申請方認為,「發表煽動文字罪」屬「普通法」罪行而非「成文法」(Statutory law),需套用普通法原則,證明暴力元素,否則控罪不合憲。申請方又質疑控罪中「引起不滿」等字眼含糊,不符「依法規定」原則,故應限於「煽動暴力」。申請方又指,《港區國安法》訂明危害國安罪行需「循公訴程序進行」,即需要在高等法院由陪審團審理。申請方亦爭議「光時」口號的意思,指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律政司一方則引述1952年的「大公報案」,指煽動罪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又認為法庭在判斷煽動罪是否合憲時,應就涉及國家安全採用「酌情判斷餘地」的標準,又指現今社會並非有暴力才能引起罪行,危害國安,駭客網絡攻擊亦能達到同一效果。

律政司一方又引述另一宗1939年英國上訴案,指當時英國樞密院認為煽動罪條文清晰。申請方則反駁指,有關案例發生時,未有《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言論自由。

案件編號:CACC62/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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