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本周五(16日)將會討論電動可移動工具合法化,運流局及運輸署提交文件表示,當局將成立一個跨部門小組專責檢視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建議規管架構,並制定相關技術及安全要求。當局初步建議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者須年滿16歲、載具的淨重量不可超過25公斤以及最高時速不多於25公里等。

政府在立法會文件中建議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者必須年滿16歲,使用時必須戴上頭盔。當局又建議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須先經由認證機構評估,如合規格便會獲認證,並貼上二維碼標記,方便執法人員辨識,並於執法時掃讀二維碼,從而得知該工具的資料。

當局對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格亦有一定要求,「個人移動工具」的最大淨重量不可超過20公斤、「電動輔助單車」的淨重量上限為25公斤,兩者的最高設計速度和最高輔助動力不可超過每小時25公里。兩者均須設有白光前燈及紅光後燈、剎車系統、警報儀器等安全設備,而且兩者均不能接載乘客。

政府當局建議,准許電動個人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和電動單輪車)和電動輔助單車在單車徑上使用,但不可在行人路或行車道上使用;而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例如電動輪椅)則可在行人路上使用,但不可在單車徑或行車道上使用。

政府建議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相關罪行及罰則應該參考單車相關的罪行及罰則;至於若干較嚴重的罪行,應參考與汽車相關罪行相近的罰則,建議魯莽駕駛罰款2,000元,非法改裝罰款25,000元。當局計劃於今年下半年開展法例修訂草擬工作,盡快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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