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先後有國安法案件被告,因判刑時未獲認罪全數減刑,就此提出上訴。
理大學生呂世瑜被控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他去年認罪,去年4月原被判囚3年8個月,惟控方隨即引用《港區國安法》指引,稱屬「情節嚴重」案件須判處不少於5年刑期,最終呂被判監5年。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是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上訴案,早前被上訴庭駁回。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呂已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聆訊尚未排期。
另外一宗涉及「光城者」的國安法案件,7人被控「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告蔡永傑及陳右津認罪,但法官郭偉健表示,參照「呂世瑜案」及《港區國安法》第23條的刑期規定,只把他們的刑期扣減6個月至5年,未獲全數3分1減刑。蔡涉及另一宗案件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官就該案判被告監禁6個月,當中3個月與上述國安法控罪分期執行,共判監5年3個月。兩人不服刑罰2月27日提出刑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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