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之一的鄭子豪早前因兩案被判監,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因懲教署無法遵循相關命令,鄭子豪早前就刑期提出上訴,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月21日在上訴庭獲批保釋。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4日)頒下書面裁決理由。

鄭子豪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總刑期為31個月,兩罪當中的部份刑期同期執行,但因判刑時,鄭已服畢「妨礙司法公正」罪的10個月刑期,懲教署無法遵循相關命令,令鄭須多服半年刑期。

裁決理由中提到,因應懲教署的通知,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以後記的形式,在其判刑理由書表示,假若他在判刑前知悉有關情況,會將「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的刑期進一步下調至21個月。但是游已經無權在當時更改被告的刑期,並建議被告考慮提出上訴,修補「判刑上的缺陷」。

彭偉昌指,鄭的就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只能在2023年4月19日才進行聆訊,按原審法官判刑後的建議,鄭最早獲釋日期是2023年3月21日。彭認為鄭應該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以免出現不公道的情況。

鄭子豪的保釋條件包括現金兩萬元,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每周到警署報到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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