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並發生衝突,其中10人被控暴動罪,9人早前被判罪成,8人判囚3年半至3年9個月,餘下的23歲助理工程師郭嘉輝因健康問題押後至今日(12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游德康表示,當日針對警署的暴動間接挑戰法治,監禁是唯一選擇,但相信被告計劃服刑時修讀工程碩士,將來可貢獻社會,減刑後判囚3年半。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辯方求情指,被告本身修讀文憑,2021年完成學士學位,還柙期間更打算修讀工程碩士課程,希望學以致用將來貢獻社會。被告在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學院的老師亦撰寫求情信,形容被告心地善良,做事全力以赴,相信日後在工程界有所作為,他只是入世未深、判斷錯誤,沒有想過後果而犯下本案;他工作的工程公司前上司和同事、朋友亦對被告有高度評價。辯方續指,被告被捕後已沒有再參與社會事件,而且在被捕過程中受傷,故希望獲得減刑。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重複上次同案的判刑內容,重申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是否預謀、參與角色、造成傷害、持續時間及地點等,法官於早前的判詞指,聚集人士針對尖沙咀警署內的警員,即使大閘關閉後仍然投擲雜物和汽油彈,令本來在街道上執勤的警員需撤退回警署,街上沒有警力,這必然威脅到公眾安全。當時大多人配戴口罩頭盔,有意不想曝露身份逃避刑責,他們的行為已超越了合法表達訴求的界線,直接挑戰警方執法,並間接挑戰了法治。

法官游德康又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案發時有使用暴力、號召及帶領其他人、預謀犯案等,但憑被告被捕時位置、衣著,推論被告有意圖在現場集結,等同鼓勵他人參與針對警署的暴動,他考慮到不能只憑個別暴力行為判刑,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但也不算輕微,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採納與其他被告相同的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

辯方提到被告在被捕時受傷,法官指被告傷勢並不嚴重,他住院兩日後便出院,亦沒有再依時覆診,即使是「受槍傷的劫匪」亦不獲減刑。但考慮到被告於審訊期間完成屋宇設備工程相關的學士課程,努力不懈進修,亦計劃服刑時考取工程學碩士,相信他日後定會有所作為,故減刑3個月,共囚3年半。

案件編號:DCCC 23/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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