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民陣申請「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遭警方反對,大批市民仍然上街抗議並發生警民衝突。當日屯門大會堂外有3名青年被捕並被控暴動、非法集結等罪。該案今(29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第一被告被裁定暴動等3項罪名,另兩名在現場被捕的男子則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第1被告葉浩軒23歲,被判暴動、襲警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3項罪名成立,並將押後至下月22日判刑,被告期間需要還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頒布裁決理由指,被告當時使用蒙面物品,並帶有頭盔、防毒面罩,肯定知道身處暴動現場,且當時他舉起手持棍狀物衝向警員,顯示有參與暴動的意圖。另被告亦帶有噴漆,而當日文娛廣場曾有人用噴漆塗鴉燈飾,因此被認定為有意圖用作摧毀財產。
代表葉浩軒的律師表示,被告衝向警方防線是為搶救一名無理被捕女子,但法官表示,沒有證據顯示警方無理拘捕該名女子,亦無證據顯示他舉起棍狀物衝向警員時,是真誠但錯誤地相信其是為了防止罪案發生,故襲警罪名成立。
葉浩軒的代表律師亦曾求情,被告案發時僅20歲,做過咖啡師和髮型屋助理,僱主和社工對被告評語良好,其罪行屬偶發,且不涉入事先計劃、暴動規模小、對警員無造成明顯傷害,公眾滋擾程度低,希望法庭判被告入勞教中心。惟暫委法官高偉雄指出,暴動罪性質嚴重,年輕不代表有減免刑罰的空間,拒絕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第2被告冼翰天21歲,他在被捕前一刻正扶起一名路人,法庭考慮到無證據顯示他在文娛廣場逗留時間,而他離距離大會堂有一定距離,不能推斷第2被告知悉他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而第3被告劉昌鵬21歲,在他背囊內放有印「警黑」單張,以及「光復香港,Hong Kong is not china 」的單張,但法官不認為憑這些單張,就推斷第3被告和其他示威者有共同目的,以及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且他亦與大會堂有一定距離,無法推斷他知悉身處非法集結現場。第2、3被告兩人非法集結罪皆不成立。
第一被告葉浩軒在聽取裁決後落淚。而第2被告冼翰天表示此案已困擾他3年,讓他備感焦慮,原已做好最壞打算,現在最希望好好睡一覺。與葉浩軒相識的第3被告劉昌鵬則表示,在罪脫後感到安心,但看葉浩軒罪成心情卻很複雜。
案件編號:DCCC 902、904/2020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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