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日有市民發起「毋忘初心大遊行」,之後有示威者在紅磡堵路,破壞吉野家、優品360等店鋪。當日有兩女一男被捕,三人被控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案件今日(30日)在區域法院審理,法官姚勳智裁定兩名女被告暴動罪不成立,獲當庭釋放;而男被告則被判暴動罪成,需還柙至明年1月13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三名被告分別為何靖莎(23歲,美容市場策劃)、鍾梓軒(25歲,銀行文員)以及陳詩玲(25歲,兼職社工)。三人各被控同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三人案法當日於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而第三被告陳詩玲則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她當時持有一支雷射筆。

控方指,當晚大約8時,於紅磡德康街、船景街及德安街一帶有示威者聚集及堵路,部份示威者進入吉野家破壞,警方到場後在德安街追截及拘捕鍾,當時鍾把磚頭掉在地上,而現場閉路電視片段也拍攝到他案發當日在示威者當中。而何及陳則被指當警察到場時,曾在吉野家店鋪外大叫「警察,快走」,協助示威者逃離,後來陳被搜出一支雷射筆。

在審訊中,鍾否認自己在暴動現場出現,對此法官認為,雖然吉野家的閉路電視拍攝不到任何人士與鍾的衣着相近,但由於案發當日元氣壽司緊接吉野家後被破壞,而防暴警在元氣壽司被毁後約一分鐘便抵達現場,而示威者剛開始逃離,警方在附近追截到鍾,而對鍾作拘捕的警員清楚指出鍾正與示威者往同一方向逃跑。法官又指,從片段截圖可見,當鍾被截停時曾將手上的磚頭掉在地上;因此,綜合各環境及證人證供,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鍾曾參與暴動。

何及陳則對證人作供與錄影片段不符而提出質疑,而陳指自己管有雷射筆但並無任何傷人意圖。女警譚雅玲作供時稱,自己到達聚寶坊外看到20名黑衣人逃往船景街方向,但根據片段,當時破壞者已開始逃離現場,法官同意證人作供與錄影片段不符,認為女警所述的證供難以令法庭安穩地接納。加上,現場環境相當嘈雜,難以判別大叫「警察,快走」及協助其他示威者逃離的人就是何及陳,而兩人在場也沒逃跑或作出任何舉動。雖然兩人曾在現場逗留,又帶有索帶、護目鏡及雷射筆等,動機令人生疑,但亦非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故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就陳被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認為無證據指她曾使用,亦難以推斷她管有雷射筆是用作傷人,故亦獲判無罪。@

案件編號:DCCC171、1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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