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會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涉嫌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雷射筆,在警員截查時掙扎逃跑,並在警方檢取他的手提電話前「洗機」重新設置。2月初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罪成,並一直還柙候判。法官游德康今日(7日)於區域法院判被告即時入獄9個月。

方仲賢2月被判罪成後,原定還押至3月3日求情及判刑,因疫情順延至今天在區域法院進行,法官游德康早前拒絕方仲賢保釋,他一直還柙。

游德康判刑時指,司法公正是香港不可動搖的基石,必須判阻嚇性刑罰以起阻嚇作用。被告有預謀行事,相信是在醫院冷靜一段時間後取出電話SIM 卡,重設手機是意圖阻撓警方調查。雖然警方仍可透過其它方式取得被告手提電話內容,但語音短訊通話記錄被刪,影響控方進行指控,該控罪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

法官指,被告購買雷射筆後警員截查,他作出抗拒行為並逃跑,雖然過程短促,嚴重性較同類案件低,但裁定被告聲稱雷射筆作觀星之用並非事實,而是有機會在示威時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以傷害警方,罰款的阻嚇性並不足夠,該控罪以監禁6星期為量刑起點。

辯方早前求情表示,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承諾不會重犯,建議就拒捕罪判處罰款。被告已獲英國格拉斯哥大學及倫敦大學亞非學院取錄,前者更給予獎學金資助,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罪可以緩刑處理,讓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開學。辯方亦呈上被告中學校長、母親、大學同學等多封求情信,母親指他在無人願意擔任學生會會長時挺身而出,有理想有承擔、品格良好,為人正直善良。

但法官稱被告的品格不足以構成減刑,而且認為被告延遲修讀大學課程不會對前景造成太大影響,酌情判兩項罪名刑期同期執行,入獄9個月。

被告方仲賢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於同日在桂林街135號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52338林發建;他另涉同日於偵緝警員8702黃漢鋒檢取其手機為證物前把手機重新設置,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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