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6歲男編輯被指在2019年9月8日「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當晚,於旺角管有雷射筆及雨傘等物品,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他否認控罪,今日(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8個月。

控罪指被告唐健豐當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包括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把雨傘和一支行山杖。

被告早前自辯時稱,當日下午到西貢釣魚翁行山,因天雨關係原路折返,並在將軍澳購買一把藍色長傘。他之後乘坐港鐵到旺角購買運動用品,約晚上7時在旺角吃晚餐,隨後再到多間運動用品舖。

被告打算回家時,發現港鐵旺角站已經關閉,故步行到快富街巴士站乘車回家。在經過亞皆老街和彌敦道交界時,有一名男途人向他遞上防毒面罩,說稍後或會有催淚氣體。被告因擔心警方發放催淚彈,接過並戴上面罩。

被告稱,在西洋菜南街附近被警員制服,警員用膠索帶綁起其手,一名防暴警員將地上一支不屬於他的雷射筆塞進其背囊內;由於當日沒有執袋,背囊內有另一枝具雷射功能的電筒,是平時與貓玩耍所用。

裁判官葉啓亮拒絕接納被告供詞,認為有多處不合邏輯、自相矛盾,例如他知悉有雷暴警告但仍然獨自前往行山;被告曾稱涉案行山杖是18年購入,但杖上印有的製造日期為19年6月;又指被告明知身處地方並不安全,但仍然在現場留守是自打嘴巴,而被告當時更身穿黑色衣物,認為他管有雷射筆是有意圖傷害他人。

辯方呈上求情信,指被告是一位樂於助人及勤奮的人,由小到大都是乖巧的年青人,加上案發至今已經3年,對被告來說是一種煎熬,而在涉案片段中沒見到有人用雨傘及行山杖敲打。葉官指這些不構成減刑理由,最終判被告入獄8個月。同時葉官亦批評控方事隔3年才起訴,是不合理的延誤檢控。

案件編號:KCCC1542/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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