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3次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就受賄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調查的消息,早前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今日(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力林卓廷只提及不受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又指因為廉署高調拘捕被告,才致公眾事後知道游疑觸犯控罪,重申法例上受賄才屬不能披露受查的罪行。

代表林卓廷(44歲)的大律師沈士文在庭上作中段陳詞,申請被告毋須答辯,指控方檢控基礎在於廉署以涉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調查游乃強一事,遭林卓廷在記者會上透露,而相關說話已記錄在案,並無爭議。被告曾任廉署調查主任,可見被告熟悉《防賄條例》,已經僅提及不屬條例下第2部罪行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也確認,署方是從受賄及公職人員行為兩個方向調查,強調兩者為不同罪行,「不能混為一談」。

裁判官葉啓亮關注,辯方在書面陳辭的「若非廉署高調拘捕被告,第三者何以得知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其他罪行」說法何解。辯方回應,指廉署公開本案控罪詳情,令公眾得悉游乃強被調查條例下第2部罪行,最終成為對被告的指控,惟林卓廷並無提及有關《條例》的事宜,指「任何識中文嘅人」都不會得出的結論是游乃強因而被控第II部,質問「咁,又何罪之有呢?」案件明日再續,控方將回應辯方陳詞。

被告林卓廷被控3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即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在香港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2部所訂罪行而進行,合理辯解而向公眾披露調查目標人身份游乃強。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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