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去年8月涉嫌不小心駕駛,被控「不小心駕駛」、「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3項罪名。楊明早前承認前兩項罪名,第三項罪名則不成立,原本需要還押候判,而楊明推翻前兩項控罪的認罪答辯。律政司因不滿法庭決定而提出覆核,同時申請覆核被告以「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脫罪的結果。後來案件經過重新審理,今日(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

裁判官鄧少雄於早上9時開庭時,「不小心駕駛」和「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維持原判。半小時後辯方向裁判官申請押後至11月4日下午續審,以預備案例和書面求情文件。裁判官接納控方反對押後的要求,案件延至同日中午12時再訊。

再開庭時,楊明承認「不小心駕駛」和「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項控罪,但法庭職員讀出案情時,雙方律師卻說文件有誤需要再進行商議,裁判官宣布下午1時15分再休庭。辯方大律師代表楊明求情,稱楊明基層草根家庭出身,是家中經濟支柱,而父親曾接受心臟搭橋手術,需要楊明接送。而該事件亦對楊明的形象、工作造成影響,楊明承受極大壓力。辯方律師稱明楊明曾做不少善事,對此事亦有深刻反省。

辯方表示案發時駕駛流量不繁忙,事件亦沒有人受傷,楊明願為此事作全數賠償,希望法庭能判非監禁式刑法,或考慮緩刑。而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判刑方式,將案件押後至11月4日下午2時半判刑。楊明現時獲准以現金5,000元作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並須逢星期三到山頂警署報到。

被告為39歲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控罪提及他於2020年8月7日晚間約11時,在香港半山馬己峽道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MY 686的私家車,駛近燈柱位置時突然轉到對面線並撞向石壆。車輛隨後送至汽車檢查中心,發現除了前後兩塊擋風玻璃外,其餘所有玻璃均貼上有色膠片,減低玻璃安全透光度。及後楊明送往瑪麗醫院急症室,楊明雖有合理辯解但並沒有提供樣本以作呼氣測試,而當警長要求提供血液樣本作化驗時,楊明沒有合理辯解亦沒有提供樣本。當時兩名警員及一名醫生皆能證明楊明神智不清。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9C條,警務人員若判斷被告可能沒有能力提供呼氣樣本及有效地同意抽取血液樣本,或被告可能沒有能力有效地同意抽取血液樣本,警務人員可以要求醫生從某人抽取血液樣本。裁判官表示這樣便能平衡普通法中「被告不可自證其罪」的原則,同時將醉酒者繩之於法。

案件於今年4月14日判刑時,裁判官稱要還押楊明,而當時在場代表楊明的資深大律師清洪則稱向楊明提供了不恰當的法律意見,要求推翻楊明原本的認罪答辯,裁判官接納重新答辯。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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