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反修例運動期間,一名當時16歲少年在上水廣場涉參與圍毆在現場拍攝的男途人,其後遭警方追截時嘗試搶去警員配備的霰彈槍。被告早前被裁定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加上已承認的兩項拒捕罪,法官姚勳智今(23日)在區域法院判處其監禁4年9個月。

現年18歲的被告陳鎮顯,被指於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行人天橋參與暴動,以及在上水廣場2樓企圖無牌管有1支警用霰彈槍。他在開審前已承認2項抗拒警員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有過度活躍,語言及肌肉發展遲緩,而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對當日事件感後悔,承認做出未經深思的行動,對所有受影響人士致歉,明白入獄無可避免,但表明日後仍會供讀大學,以温和方式貢獻社會。

背景報告亦對被告評價良好,朋友、老師等指被告是一位本性善良、有責任心的年輕人,即使有專注力不足的問題仍努力學習,考獲優異成績。感化官亦認為被告會因本案而負上巨大代價,希望法庭輕判,讓被告盡快重投社會。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暴動是嚴重罪行,被告擔當了前線角色;而且被告在最初就參與包圍男途人,期間曾用手箍途人頸部,幸好沒有造成永久性傷害。

另外,被告在被警方追截制服期間曾激烈反抗,手指曾碰到警員配帶的霰彈槍的扳機位置並扣動3下。法官指若非槍未有上膛及已鎖上保險掣,後果不堪設想,批評被告行為鹵莽不顧他人安全。

法官表示,考慮到被告年紀,其沒有犯罪紀錄、重犯機會低,而且候訊期間仍努力學習,就暴動罪判處監禁4年3個月,就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判處監禁2年6個月,就兩項拒捕罪判處監禁1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9個月。

案件編號:DCCC 63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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