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8.31灣仔示威事件中,社工陳虹秀等4人被指控「參與暴動」。陳虹秀原審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但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後改判「暴動」罪成,被判囚3年9個月。陳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9日)拒批出上訴許可申請,認為上訴方沒有合理可供爭辯的理據。
陳虹秀連同案中其餘3名被告賴姵岐、鍾嘉能及龔梓舜,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案件2024年發還區域法院重審,陳維持不認罪,終被裁定罪成,判囚3年9個月,目前仍服刑。她去年提出上訴。
上訴方爭議控方未能舉證被告「參與暴動」。控方指控被告呼籲警方「唔好開槍」是「挑釁」,上訴方反駁,當時警方曾舉旗警告示威者速離,否則開槍,故並非毫無根據。
彭官指,陳亦向警方叫喊「大追捕、大追殺」,質疑當時示威者正在撤離,陳的說法不是事實,法庭要審視整件事,又稱個別事實可以為中性,並非每項事實均須指控被告犯罪,才構成證據基礎。上訴方承認陳虹秀一些用字誇張,但她希望警方冷靜克制,不是挑釁,當時行為與其社工身份相扣。
律政司依賴書面陳辭,沒有補充回應。
彭官即時裁決,認為上訴方沒有合理可供爭辯的理據,其主要爭議事實的裁斷,唯當晚示威者本可撤離,但仍選擇留下與警方對峙。被告身處警方與示威者中間,持咪叫喊「針對警方的失實指控」。又引述原審法官裁決所指,被告透過其行動和說話,表達警方行為不恰當,被告和示威者是同一陣線,「挑動他們情緒和拖延警方」,最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不過彭官指出,陳虹秀有權再上訴,到時會由3名上訴庭法官審理,但警告若到時3名法官都認為理據不合理,法庭有權發出減時命令,即不計算等候上訴期間的服刑時間,變相加監。另外,陳虹秀亦曾上訴刑期,但最終放棄,據了解她最快明年6、7月出獄。
案件編號:CACC106/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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