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國安警去年初在休班期間,於尖沙咀地鐵站偷拍女子裙底被捕,押返警署期間企圖搶奪同袍佩槍自殺,早前承認非法拍攝私密部位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案件今日(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李志豪批評被告知法犯法,雖然接納搶槍屬一時想歪欲自殘,惟被告具備專業槍械知識,失控行為可引致致命後果,兩罪共判處監禁20個月4星期。
被告高振宗(40歲,報稱警員)被控於2025年1月15日在尖沙咀港鐵站扶手電梯操作設備,拍攝女子X的私密部位;並在同日於尖沙咀警署臨時羈留室企圖無牌管有一枝警用左輪手槍。
案情顯示,案發當日中午,女事主X在尖沙咀站乘搭扶手電梯時,感到左小腿被硬物觸碰,轉身發現被告正收回小米手機。X要求被告解鎖手機,發現多段拍攝扶手梯的短片,遂報警求助。被告被捕後表明國安處隊員身份,曾不斷道歉請求事主給予機會。
同日下午,被告被押解至尖沙咀警署交接。當一名警員打開羈留室門時,被告突然伸手抓向該警員腰間的佩槍槍柄。該警員隨即大叫求援並護住槍袋,雙方糾纏約20秒,期間多人倒地,槍袋鈕扣雖被打開,但佩槍最終未被取走。事件導致兩名警員分別受擦傷及觸痛,獲批3天及6天病假。
辯方求情時指出,在警隊服務15年的被告過往表現優異,曾獲頒嘉許信。被告於國安部門成立初期加入,因工作量龐大而壓力倍增,曾尋求心理輔導。
辯方形容被告性格內斂,當時為求一刻刺激以減壓才犯下偷拍罪;被捕後深感愧對家人及令警隊蒙羞,認為「一死可以脫苦海」才企圖搶槍自盡。此外,被告家庭生活坎坷,妻子曾多次流產,外父則中風癱瘓,兩名幼女得來不易。
法官判刑時引述臨床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屬低至中等,無須判處醫院令。法官接納本案為單一事件,與被告一貫出色表現及認可人品不符,並見到被告有真誠悔意。
就搶槍罪,法官接納被告並無預謀蓄意傷害同袍,純粹出於自毀意圖。然而,法官強調被告知法犯法是加刑因素,且被告接受過專業訓練,對槍械有深入認識,在羈留室內失控搶槍,對身邊同袍及其他被羈留人士均構成潛在致命風險。法官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20個月。
至於偷拍罪,考慮到被告屬初犯且未拍到事主容貌,判囚6星期。兩項控罪部份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4星期。
案件編號:DCCC 83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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