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日前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法》本地立法討論文件,提出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它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昨在港台節目表示,「侮辱國歌」定義屬主觀,憂若罰則寫得不清晰,市民日後易誤墮法網。

立法會將於周五討論國歌法本地立法事宜。對於《國歌法》本地立法建議參照大陸的《國歌法》,楊岳橋指,大陸《國歌法》的第一條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基本法》原則和一國兩制或有牴觸。「牽涉的就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陸行社會主義是大陸一國的事,但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我們是行資本主義制度,這與《基本法》的原則、一國兩制的精神,有沒有任何衝突,這我覺得政府要講解清楚些。」

楊岳橋認為普通市民較擔心罰則,又指「侮辱國歌」屬主觀。「篡改是怎篡改呢?歪曲、貶損及其它方式侮辱國歌,這有不肯定的地方有很多。剛才提及這些字眼可以很主觀,主觀到一個甚麼程度,有甚麼人會不小心犯了罪誤入法網,這是我們擔心的。」

他舉例,如用廣東話唱國歌或普通話講得不正,會否觸犯國歌法?他強調自己不是危言聳聽,擔心執法者面對特別情況時執法標準模糊。「奏唱國歌時,如我用廣東話唱,但字正腔圓,這算不算歪曲、貶損甚至其它方式?如果有人講廣東話很不正,旁人聽到覺得很刺耳的,這又算嗎?我明白我們無可能舉盡天下所有例子寫入法例,但一個普通香港人,他不是律師,如果只想知他的行為算不算跌入法律的規範,他看到條文或會有模糊或不確定。」

楊岳橋又質疑以後是否每每要上法庭才會獲得公義呢,究竟執法部門的標準是甚麼?「我們不希望法庭因為《國歌法》的通過多了十萬百萬個案件,這是不必要亦不應出現的,而市民在普通法的精神中應知道甚麼會犯法,但現在我們不肯定的是第十五條中的「其它方式」包括甚麼,這在目前是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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