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大律師陳文慧被指在Facebook發表及轉載多篇針對法官與反送中示威者的帖文,前年遭大律師紀律審裁組裁定違反《行為守則》,另因聆訊期間態度不合作被罰款4萬元。陳文慧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上訴。上訴庭今日(26日)頒下判辭,駁回陳針對違紀裁決等24項理據,但認為審裁組就其不合作態度處以罰款屬原則性出錯,裁定該項上訴得直並撤銷4萬元罰款。

上訴申請人為陳文慧,答辯方為大律師公會。陳文慧被指在2019年至2020年發布8則Facebook帖文,引致5項投訴。例如,陳分享白韻琹2013年《東周刊》專欄的行為違反大律師《行為守則》,紀律審裁組裁定作出訓誡和罰款四萬元。該文章批評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審理「謝偉俊訴鄭經翰」誹謗案。

在2019年及2020年,陳被指在Facebook發布或轉載的撐警或罵法官、示威者的帖文,包括「畜生暴徒!支持牠們的包括大律師公會和不少法官都是人渣垃圾!」、「黃屍曱甴是香港最低劣的畜牲」等。陳否認全部指控,紀律審裁組認為有6則帖文證據鏈斷裂,駁回投訴,但接納陳轉載「回帶睇睇香港的司法!極品李國能」一文並留言:「原來如此!怪不得怪不得!」的投訴成立,就陳的不合作態度罰款4萬元,並要陳付訟費。

根據判辭,陳文慧稱涉案帳戶屬陳的家庭帳戶,甚至和前男友共用,由其兄發表涉案言論,無法證明涉案帖文由陳本人發布。審裁組認為陳的兄弟當時離開香港超過20年,涉案專欄文章不會引起他的關注。上訴庭認為審裁組有權拒納陳與其兄弟的證供,亦有充份證據推論涉案帖文由陳本人發布,所以駁回相關上訴理由。

關於陳有否違反大律師《行為守則》,上訴庭認為她身為執業大律師,在毫無事實根據下重新轉發一篇明顯貶低司法機構人員的帖文並留言贊同,這些未經司法機構澄清的言論,或令公眾留下香港司法出現混亂的印象,審裁組有權認為其行為會削弱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所以駁回此這項上訴理據。

不過,上訴庭指若審裁組認為陳不合作導致聆訊延期,應該命令她支付不利訟費,而判處罰款犯下原則性錯誤。因此,上訴庭駁回陳的大部份上訴理據,罰款一事則裁定上訴得直,撤銷4萬元罰款。在25項上訴理由中只有一項得直,上訴庭命令陳須支付大律師公會本案上訴中的九成訟費。

案件編號:CACV 56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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