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47人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45人認罪或被裁定有罪。當年參選新界東初選的被告今日(27日)繼續求情,包括楊岳橋、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和劉頴匡。
何桂藍的代表律師Trevor Beel確認何沒有案底紀錄,並表示「除此之外,沒有向法庭提出求情」。
劉頴匡:相信初選不違法
劉頴匡自行陳詞稱自己屬「積極參與者」,但並非最積極一批。他指出,法官已裁定初選本質上並不違法,而本案的違法之處只在於協議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因此刑責應取決於如何尋求否決,而非他如何參與初選。
劉認為自己儘管他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但他並未在社交媒體上轉發或分享,也未在論壇上提及。如果他積極參與否決預算案,不會僅僅止於簽署,所以他在否決預算案一事的參與程度較他人低。
劉亦承認自己出席了2020年7月15日的抗爭派記者會,也承認當時未有反對其他人的言論,但他強調自己當日沒有發言,大部份時間只是站著,像是在充當背景板和其他人合照。如果他更積極參與,應該會親自撰寫發言稿並回應記者提問。
劉表示真誠相信初選不違法,因為很多法律界人士都認同甚至參與,警察也為初選街站和票站維持秩序;如果早知會因初選而入獄,他不會參加,而是選擇其它方式爭取社會進步。
陳志全沒參加新東協調會
陳志全的代表律師馬維騉稱,陳屬於「積極參與者」,但參與程度較低。例如,陳並未親自參加任何新東的協調會議,在相關的WhatsApp群組中只是「沉默讀者」,唯一發過的訊息是「謝謝」;雖然陳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但他並未出席7月中的初選記者會,也未協助安排票站。
陳志全的妹妹及伴侶撰寫求情信,信中提到陳是一位顧家的兒子、體貼的兄長,以及備受愛戴的伴侶。馬大狀稱,陳曾擔任兩屆立法會議員,是一個勤奮和負責任的人,請求法庭考慮他的良好品格,以扣減部份刑期。
鄒家成:無意違反《國安法》
鄒家成的代表律師陳世傑求情時引述鄒的求情信,提及他出生自基層家庭,父親一直惡病纏身。失去經濟支柱,一家七口很長一段時間只能依靠綜援度日。
他的政治啟蒙是15歲時,跟隨一位中學師兄首次參加「七一遊行」。他深深為遊行市民對公義的追求及對弱勢社群的關懷所震撼,他覺醒到自己所面對的困境絕非他一家七口獨有,而是數以十萬計家庭所共同面對的問題,現像背後更是有著社會的結構性不公。2014年雨傘運動,他曾每天放學身穿校服到金鐘由示威者搭建的自修室讀書,再與其他示威者聊天談著對香港未來的想像。
鄒在求情信中強調,由始至終,都無意違反《國安法》,亦想像不了參選本身原來已構成危害國安。《國安法》生效之後,他一度萌生退選念頭,驅使他繼續競選的,是自覺身為政治人物所肩負對人民的責任。他希望將來在踏出監獄時,能自豪地說:「這些年我都沒有枉過」。(見另稿)
官拒接納楊岳橋僅屬發言人
楊岳橋在求情信中坦言,自己身為律師,對於成為罪犯感到「尷尬」,承認當初主張否決預算案是錯誤決定。他的代表律師蔡維邦求情稱,楊在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一直對憲法議題持有自己的立場,但他並非激進派,會支持政府的議案,而不是阻撓施政。楊被捕後已退出公民黨,並表示未來不會再從政。
蔡大狀指,當時楊剛成為公民黨黨魁,但仍是黨內資歷較淺的議員,是傳遞訊息的發言人,並非所有事情的發起人;建議楊屬於判囚3至10年的「積極參與者」,並採取中間的量刑起點。不過,法官陳慶偉明確表示不接納相關觀點。
林卓廷政綱和社交平台無提否決預算案
時任民主黨副主席林卓廷辯方大律師沈士文表示,林卓廷是典型的傳統民主派,他的其中一個重要貢獻是透過聯盟行動打擊大廈圍標。
沈士文又說,林卓廷的立場並非激進,也沒有非積極參與,他沒親身出席協調會議,亦不曾聯署「墨落無悔」聲明,其選舉政綱和社交平台均無提否決財政預算案。林曾在選舉論壇反問,若政府向每名市民派發3萬元為何要投反對票。沈士文並說林不認同戴耀廷主張「攬炒」等。建議量刑參考列為「其他參與者」,判囚3年或以下。
沈又提及,民主黨何俊仁、張文光及劉慧卿,林的母親、在海外留學的兒子均有寫信為林求情。
代表范國威的大律師吳靄儀求情則表示,范國威在美國修畢藝術後回港從政,擔任西貢區議員逾21年,並擔任立法會議員6年,屢獲街坊稱讚。范國威獲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民建聯西貢區議會前主席吳仕福為他撰寫求情信,稱讚范在區議會推動超過300項議案,為西貢和將軍澳事務無私付出。
辯方認為,范國威專注社區事務,應被視為「積極參與者」,採納較低刑期。吳又提及,范的家人患重病,女兒剛畢業,冀法庭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吳靄儀又表示,不認為法官判刑受《國安法》第22條約束,她並接納資深大狀李志喜指,本案不是同類案中最嚴重,並稱本案謀劃在事實上不可能實現,應可酌情減刑。
吳靄儀指出,若被告被禠奪參選資格(DQ),就不可能當選,形容行政機關同樣有「大殺傷力憲製武器」。政府有權力在手,若政府「躺平」(lay back)她會相當驚訝。
吳靄儀又指,憲製並不脆弱選舉,否決預算逼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逼使特首下台是《基本法》所容許。在特首被逼辭職前仍有重選立法會的關卡,她認為同一批或相近政見的議員能否重新當選實在是未知之數。若法官無法肯定串謀一定成功,就應酌情減刑。
吳靄儀其後表示,法庭不應考慮《國安法》生效之前的行為,因不在控罪時期內。法官李運騰質疑或可參考其《國安法》前的行為評估被告的參與程度,吳回應指案中謀劃在《國安法》前不違法,現有的案例只有被告在幹犯控罪時,但沒有涉及由原本不違法變成違法的案例。
法官陳慶偉以綁架舉例,指如把綁架意圖等寫在紙上,最初不知會否實行,但最終付諸實行,判刑時可否參考該紙張。吳回應指毋須用該紙張就可以判刑,因綁架從一開始就是罪行。
法官李運騰則引用大麻二酚(CBD)為例,指 CBD 早前沒歸類為危險藥物,如有人在修例前計劃引入 CBD,判刑時可否考慮他之前的行為。吳表示如在修例前停止行為,就沒有犯罪;若在修例後繼續引入,相信有足夠資料定罪及判刑。唯法官陳慶偉最終表示無法接納此部份陳詞。
案件編號:HCCC69/2022、HCCC7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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