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大常委會以決定方式接受了港府在香港高鐵西九站實行一地兩檢的草案,法律訊息一時之間十分混亂,就是泛民律師的說法也不清楚,給人以人大常委的一個決定就自動成為香港法律一部份。梁家傑指出決定之後,「港人要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難過登天」,筆者不明白理由何在。人大常委任何決定都不會是香港法律的一部份,除了正式的釋法。雖然人大釋法已經多次,總是有限的次數,而這次決定我們不應,亦不能當為與釋法一樣。

李飛指人大的決定具最高法律效力,「一言九鼎」,譚惠珠說人大常委決定等同法律;梁美芬指一地兩檢有足夠憲制基礎,有一定約束力,全部都是魚目混珠的說法,這些人皆法律專才,不是法盲,尤為可恥。但筆者還是要心平氣和地指出他們的謬誤之處。他們可以不依法理說話,是他們失德之事,筆者不會,還是只談法制的問題。

人大開會說甚麼同香港的法制是無關係的。除了針對某一法律問題作出釋法,寫成附件,才會對香港的法院構成約束力(Binding),這是制度如此,而經驗上也是如此,不高興是另一回事,每次釋法是有規矩有制度有程序的,同開會作個決定完全不一樣的,這是非常清楚的吧?大家也完全明白的吧?

更何況,尚未立法,何來超前釋法這一回事?中共官僚同一眾出賣香港利益不遺餘力的「港奸」說這麼多廢話,目的只有一個,是告訴大家不要搞司法覆核了,無用的,到時人大還是會釋法的。只是,人大到時一定釋法不等於今天已經釋了法,不等於開會的一次決定等同釋法。

共官同港奸做的,是在侮辱香港法官的獨立性,在法官開始用法理思考這一問題之前預先作出指示(不符法制的指示),希望法官識做,不接受司法覆核的申請,代共官港奸揹了這隻不守法理的黑鑊,如此而已。香港的法官肯嗎?

除了馬道立及高院幾個與他同聲同氣的法官外,正常的法官是不肯捂著良知的。但高鐵必定要搞這類一地兩檢可以快速不停車過關的制度,也是必然,法官如何是好?筆者且估一估,按馬道立在「剛果案」的做法,他會在審前提請人大釋法,將責任推回李飛這個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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