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民事訴訟,紛爭裁決的作用不在於懲罰錯誤的一方,而在於補償受害的一方。這是重要的原則所在。但有一些情況,很難說是受害的一方有何可計算的損害需要賠償,在這情況下法庭就只會給予象徵式(nominal)賠償。也有一些情況,在兩者之間,法庭會給予技術上稱之為中間收益(Mesne profits)的賠償,下面為一件案例。
Incorporated Owners of Percival House V Fusion Advertising Solution Ltd [2012] 5HKC94
原告人是波斯富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被告人為廣告公司。雙方對事件的事實無爭議,案情是被告人支付給單位1C及2C兩戶人一筆錢,使用大廈的外牆作廣告用途。被告人於是建築了一金屬架在外牆以安放廣告牌。
在2012年一月,被告人同意一項裁決,需要在2月29日以前拆除廣告資料。大家對於被告人曾經佔用外牆為期32個月沒有爭議。但被告人對於賠償的金額不能同意(Quantum of Damages)
在聆訊之中大家同意只有一個法律觀點要解決,就是賠償的金額應是象徵性,還是作為中間收益計算,若是後者,大家同意金額為184萬多元。
被告一方認為原告不應有中間收益賠償,因為是原告一方大大延誤了訴訟的時間,因而錯誤佔用外牆事件時間要長達32個月之久。這個議題純為法律觀點,故雙方皆不用引用證人證據等程序。只需提交了大廈的公契。
法庭決定被告人需支付中間收益的賠償,兼付訟費。
(一) 原則是被告人一定需要支付(bound to pay)合理的價錢作為不合法侵用土地的代價。原告人曾否空置土地不使用並無爭議性,被告人因而無權以原告人並無損失為理由以支持自己不用賠償。
(二) 一般法律原則;估計賠償時是對損失及傷害作出補償(compensatory);是儘可能令到受害一方處於假設傷害並無發生的情況,因而評估是以原告的損失而非被告的利益作計算。
(三) 被告人作為入侵者(trespasser),要負責賠償原告人,而計算是原告人本應得到的利益作準。
(四) 這是指使用大廈外牆作廣告用途時本應得到的利益,就算原告人並不因而有財政上的損失。
(五) 大廈的公契,明示立案法團不能在外牆建築物件或附加物件,無論法團是否意圖將外牆出租作廣告用途。
(六) 這情況下賠償的計算不是補償性,而是在正常情況下對外牆作合理使用所應支付的費用。中間收益是代表一合理用家應會支付的費用,所以是正確的賠償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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