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蒙古能源主席魯連城先生計劃在香港西貢大浪西灣購入一幅農地大興土木,準備興建一個私人樂園,引來熱愛郊野人士強烈不滿,短短數天已有五萬多名網民簽名加入抗議,事件引起新聞界大力追查,一發不可收拾。事件的本質本是土地權益轉讓的商業法律範疇,但法律問題從來可簡可繁,最嚴重的情況,是魯連城可以因為觸犯〈土地條例〉(法例28章)中第七條,可被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這一條法例禁止任何人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採掘或移走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或石頭。法例規定要移動官地上任何東西都須先獲政府的批准,這當然是合理的行政要求,任何人違反這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就可檢控。抗議人士大可直接要求政府執法!

據新聞的報道,環境局局長邱騰華強調,有關土地不屬郊野公園範圍,但施工的範圍部份涉及政府土地,當局已經在有關地方豎立告示牌,警告業權人不可在農地上建屋,若要改變農地用途必須向政府申請,但他希望繼續保留自然景觀。

香港已經變成一個有錢人話事的地方。邱局長的說法在法律上完全不知所謂。有人有法不依,明顯地違法亂紀,局長不敢立即執法,已經有負納稅人所託,而他的應對,只是豎牌提醒,只是希望富商不要破壞珍貴的自然景觀,一副卑恭屈膝的態度,香港的富商已經夠惡,遠在北方的富商也可隨意破壞香港的法律而政府只能忍氣吞聲,還談甚麼一國兩制!還說甚麼香港是法治之都?

根上述土地條例第6條,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即官地),亦屬違法,當局有權在不經通知下立即拆除僭建物。在香港,非法搭建木屋即受這一條法例所管,在70至80年代,有無數的窮人因為要僭建寮屋居住而被檢控、被罰款、守行為甚而監禁。難道香港的法例就只為窮人而設嗎?

魯連城以75元一呎的平價收購農地,沒有問題,問題是農地就只能務農,不能建物,不能建泳池及高爾夫球場,更不能違反環保原則,胡亂將樹木砍伐一空。這些情況在國內可能普遍,商人連同地方官吏胡亂搞發展項目,霸王硬上弓在先,做成既成事實之後政府其他部門只好同意,在香港這個法治社會又焉可以引入這些無法無天的行為?

魯連城向新界鄉民所收購的既然只是農地,而他當然不是想務農,就已知的情況,土地已經被平整,樹木被違法砍伐,土地被挖空起泳池,這一切都是已經違反鄉民當初購買有關土地時的農地租約(Agricultural lease)。不用怎樣調查,政府應發律師信給魯連城,以他違反土地契約為理由,先收回土地。之後,政府可能要花大筆金錢始能將土地的原貌復完,這是不成為題的,政府只需追討魯連城有關費用便可以。

環保人士及抗議大浪灣被破壞的市民應該明白法律的問題所在,現在不是要求魯連城設法在建樂園之同時保留自然環境,而是促使政府儘快依法辦事,以魯連城已經破壞地約為理由,立即依法收回土地,加還原,再追究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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