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高紫檀採訪報道】4月29日,中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簡稱「國家賠償法」)。新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對於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採取拘留措施後放人的情形,無論是否錯拘錯判,都不會給予國家賠償。大陸維權律師認為,這種規定會極大的導致公權力的濫用,使公民的正當權利受到侵害而無法得到補償和保護,屬於惡法。
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沒有犯罪事實和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捕、錯判的,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新的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縮小國家賠償範圍 受害人難追究
大陸律師思定國(化名)指出,從修改前的國家賠償法看,只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無論違反哪一條法律造成了「錯誤拘捕、錯判的」,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而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變成了「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才賠償。實際上將「違法」變成了「違本法」,縮小了賠償的範圍。
而針對刑事拘留的條款,新的國家賠償法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根據這條新的法律,中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拘留措施後放人的情形,不會給予國家賠償。這就是公眾理解的「錯拘不賠」。
思定國律師指出,1982年憲法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而新的國家賠償法「錯拘不賠」,使被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失去了「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由此看來,新的規定實際上與憲法牴觸。
只講程序不談實質 保護當權者
著名維權律師郭正言(化名)表示,像以前公安請「喝茶」,把人在賓館看管起來,在家裏看起來,採用軟禁等等手法,這些都是非法拘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並遭到民眾抗議。他們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們不敢或不願開正式的拘留證,因為這牽涉國家賠償的問題。如果拘留後再放的話,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就算拿不到,起訴的多了,公安機關也難辦,沒面子。
「而現在,根據新的賠償法,他可以把異議人士正式抓起來,刑事拘留,而且只要在37天內放掉你,他沒有責任,無需賠償,這條法律使公民的權利更沒保障,所以說,這是一條惡法。」郭律師說。
法律人士並指出,新的國家賠償法使「實質違法」變成「程序違法」,變成了只要程序不違法,也就是只要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實體違法也不負賠償責任。「將賠償的門檻抬高了,使人民的權利被踩在腳下」,保護了現行的統治者。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份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據官方媒體報道,2009年,中國各級法院共受理國家賠償案件只有1,840件,審結1,531件,決定賠償的案件僅為450件。北京大學法學院一名姜姓教授指出,申索國家賠償,「相當於要國家機關『自己打自己耳光』,這太難了」。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