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宜三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由胡錦濤親自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第八十二條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據此,我建議對中國礦難——當然還有貪污腐敗、污染、教育、醫療、房地產、領土領海喪失、計劃生育、鉗制輿論、踐踏人權、特務專政、濫殺無辜……負有失誤、失職和領導責任的胡錦濤、溫家寶、於幼軍等人引咎辭職;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他們拒絕自動辭職時,責任他們辭職,甚至提出彈劾。
礦難是中國的國難之一,礦難早已不算是什麼新聞了。儘管如此,海內外人士還是本著對生命的尊重,向北京當局提出不少批評的同時,也提出不少的建議;我去年就寫過《胡錦濤先生,請為死難礦工下半旗吧!》(214期《議報》),後來又改寫成《我們愛的是國家為人謀幸福的國家,不是人民為國家做犧牲的國家──胡錦濤先生,你還不肯為死難礦工下半旗嗎?》;但是,胡錦濤及其利益集團竟充耳不聞,一意孤行。
一個吝於對死難礦工下半旗的獨裁者、一個吝於對死難礦工下半旗的分贓集團、一個吝於對死難礦工下半旗的無榮無恥政權,你可以指望它對礦難採取什麼防範措施嗎?一如所料,今年1月至5月,僅貴州省畢節地區便發生煤礦事故51起,死亡112人。1至8月份,北京市煤礦共發生死亡事故14次,死亡20人,死亡人數是去年同期的4倍。10月份以來,全國煤礦重特大事故頻發:1日至12日,全國煤礦連續發生8次重特大事故,死亡和失蹤55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2次,死亡和失蹤23人。
山西省自11月以來至少又有4次特大死亡事故:3日呂梁市臨縣煤礦發生井下爆炸,至少8名礦工遇難1人下落不明;5日原平市焦家寨煤礦瓦斯爆炸,35名遇難者,12人下落不明;7日太原市王封鄉煤礦發生透水事故,10人遇難;12日,靈石縣王禹鄉南山煤礦發生爆炸,25人遇難,9人下落不明。是可忍孰不可忍!
這些年來,中國每年礦難的遇難者大約在6至7千名。2005年1月至12月11日,全國共發生煤礦事故近3千次,死亡的煤礦工人數達到5,491人。國家安監總局發佈2006年8月份安全生產簡要情況稱,今年8月份,共接到全國各類事故快報50,263次,死亡8,371人。這都是被縮小了數字,例如河南省濟源煤業公司兩年內曾瞞報7次死亡事故。
2005年中國煤炭生產百萬噸死亡率為2.811,而美國則為0.03。但中國也有重點煤礦可達到0.931,神華集團煤礦只有0.02,神東礦區更僅為0.0098。可見非不能而是不為。
安監總局組織專家對54個重點煤礦、462個礦井進行安全技術「會診」後,查出5,886條重大隱患,治理費用需要689億元。689億元,就難住了胡錦濤、溫家寶了嗎?可是胡錦濤、溫家寶卻「寧贈友邦、不予家奴」;寧可把幾十億、上百億的往古巴、朝鮮這些流氓國家和非洲朋友身上砸,以收買人心,為自己鋪後路,而置中國人民的死活於不顧。
唐朝先生在《中國危機公關網》和其他眾多網站連續發表了《左雲礦難該問責誰?》、《市長該不該引咎辭職?》之後,又提出一個新問題:如果左雲礦難發生在韓國會怎樣?
韓國總統盧武鉉上任以來,已經有相當數量的副部級以上的官員引咎辭職,甚至選擇了自殺。如果56人死亡的左雲礦難發生在韓國,省部級主管官員早就應該鞠躬下台了!
2003年山西省呂梁市4個月內發生3次重大事故,死亡人數達141人,中共呂梁地區行署黨組成員、行署副專員金建中被撤銷黨內外職務。這是目前山西省因煤礦而受到處罰最高級別的官員──副廳。
5月27日山西省省長於幼軍在「對左雲礦難的調查,不但要查處事故責任人,還要查清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權錢交易、官商勾結、充當後台保護傘的人,不管涉及哪一級的幹部,都要依據黨紀、政紀嚴厲查處,決不姑息遷就。」煤礦「礦工最基本的防護用品都要自己花錢購買,包括礦燈、防水鞋、工作服等,礦燈平常也是自己拿回家充電。更別說工傷保險,一分錢都沒繳過」的講話中,居然沒有承擔一點責任!唐朝先生質問於幼軍:你是否考慮過像解振華承擔「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那樣引咎辭職呢?
然而,於幼軍很有「笑罵由人,好官我自為之」的修煉,「硬著頭皮頂住了」(毛澤東)。經常流眼淚的溫家寶更有此等功力,他一邊說:「我最覺得痛心的問題是我這三年的工作,還沒能夠把人民最關心的醫療、上學、住房、安全等各方面問題解決得更好。」一邊戀棧不去。既然解決不了也不肯想辦法解決,那為什麼還不下台呢?看人家韓國總理李海瓚,僅僅在韓國鐵路工人罷工期間,和一群商人打高爾夫球,而且還是在休假,可是人家在受到「在不適當的時間和不適當的人士打高爾夫球」的批評時,便知恥地引咎辭職了。
與「在不適當的時間和不適當的人士打高爾夫球」就引咎辭職的韓國總理李海瓚相比,溫家寶們的臉皮實在太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胡錦濤、溫家寶、於幼軍們,你們作為一名政府公務員,你們難道不應該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引咎辭職嗎?
是否選擇引咎辭職,並不是你們的自由。而且我以《公務員法》和你們吹得天花亂墜的《八榮八恥》、「三個代表」、「兩個務必」來要求你們,同時要求你們與韓國和國際慣例「接軌」!
官員敢於承擔相應責任,是中國經濟強大和政治文明的最有效辦法,(唐朝:《如果左雲礦難發生在韓國》,《光明網》、《人民網》)請你們看在「人民」、「死難礦工」、《黨章》、國法的份上,選擇鞠躬下台,為承擔責任率先垂範!
2006年11月14日
(大紀元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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