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A1版)
專員及法官由特首選定

條例設定一個專員負責監察事宜,但這個專員卻由行政長官委任。塗謹申提出的修訂是立法會應該代表市民去審批這個專員,是否真的是市民信得過,及不畏強權等。

他說:「如果只是曾蔭權委任,理論上這個人只需要向他負責,這有很大問題……審核的法官,他(曾蔭權)選3到5個,專員又是他選,他自己又豁免於這個法律之外,那你做什麼都行。」

塗謹申又指出,條例裏面沒有要求警方在年報中披露「公共安全」和「罪行」兩類監控的數字,警方的解釋是這樣會暴露警力,但這不成理由。同樣,警方也拒絕披露監控的電郵、住宅、目標人物的數目。

塗謹申認為,大的數目應該公開,這樣市民可以做出判斷自己是否處於政治監控的範圍內。

法庭盤問監聽事宜被禁止

政府通過今次立法,禁止法庭盤問有關秘密監聽的事宜。本來,秘密監察法例的出籠是因為之前有2宗案例揭發政府竊聽,最後法庭判處政府違憲,而政府這次立法就將原本法院可以盤問的情形都予以禁止。塗謹申說:「以前,這些案例你可以盤問警察是否監聽,通過這條法例以後,全部問題不准問,以後都不會揭發出來。不准你盤問,因為他說這是保密行動。」

他警告說,有關秘密監聽的法庭盤問一旦被禁止,將是「法律界一次大手術,對香港法治帶來衝擊」。他說,這將改變對無辜的人用合理各種的方法來盤問,對辯方不利,也堵塞整個社會透過法庭去揭發濫權的機會。

草案沒有排除23條因素

對於條文容許不需儀器的監聽毋須事先申請、不受監管,塗謹申直斥「非常荒唐」。他反問:「執法人員如果不帶錄音機,回去寫筆記,就可以合法偷聽?」他批評此舉賦予執法人員另類竊聽途徑,嚴重侵犯市民私隱。

至於新條例的影響面,塗謹申指出「任何人都有可能受影響、被懷疑」,市民若認為自己不是壞人,法例與自己無關,其實是錯誤的想法。他說:「比如政府查一個經濟罪案,政府監控的人可以很廣泛,包括嫌疑人的親朋好友。即使你身世清白,沒有與他人有任何過節,但你又怎麼擔保你的朋友中沒有人涉嫌罪呢?」

至於草案與23條比較,塗謹申說,23條講罪行以及所謂國家安全的問題,而今次草案說的是執行權的問題,所以當中應該排除沒有法律效力的23條的因素。「如果23條不能夠在法例中排除,變成23條都沒有立,就拿了23條的執法權。它(政府)沒有定義到23條怎樣罰你,他就用很含糊的概念,用23條的概念去竊聽。」

塗謹申坦言,今次秘密監察的立法取向,背後是否有北京的壓力,還是曾蔭權自己的意思,很難作出判斷。但這次立法的倉促,卻令他們感到不滿。

市民醒覺特首無法無天

在條例進入最後的表決階段,塗謹申認為當務之急,第一是爭取將修訂做好,遊說其它黨派支持,如果修訂不獲通過,他們將會繼續監察。在這個醞釀的期間,也是一次很好的公民教育,令市民醒覺。

塗謹申形容,自己對這條法例是「中等憂心」,因為大約知道警方有多少人、多少錢來做這類事情,知道他們政治監控能力有限。但他提醒市民將來的情況仍屬未知,因為隨著科技的進步,在同樣的人手與經費下,警方的監控能力可能會大增。他並提醒市民,為防遭到秘密監聽,應該儘量少用手提電話,勤換電話卡以及不用自己名字登記電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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