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
編者按:當地時間7月6日,由加拿大前亞太司司長、資深國會議員大衛.喬高(DavidKilgour)和國際著名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Matas)組成的獨立調查組,向加拿大媒體公佈了「中國活體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指控的報告」,報告包括12個部份,本報陸續登載全文翻譯,而英文及法文原文可瀏覽:http://investigation.redirectm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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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建議
1)不言而喻,如果存在強迫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事實──我們相信事實如此──它就應該停止。
2)違背供給者的意願,系統或普遍的強行摘取器官是一種反人類罪。以我們擁有的資源和訊息,我們不具備進行刑事調查的條件。中共的刑事當局應該調查這些指控並予以檢控。
3)那些比我們更具備調查能力的政府、非政府和政府間的人權組織應該嚴肅對待這些指控,並對這些指控的真實性做出自己的判斷。
4)聯合國《關於防止,反對和懲罰交易人體公約》第3條禁止器官摘取(及其它行為)。各國政府應該請求聯合國相關機構(我們建議由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及特別調查員),調查是否中共政權參與或正在參與任何違反第3條的行為。如果確實,必須立刻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和補救。
5)除非中共制定的器官移植法律得到有效實施,外國政府應對要求出國參加器官移植培訓的中國醫生拒發籤證。外國政府均應永久禁止所有介入交易囚犯器官的醫生入境。
6)所有國家都應該加強立法,打擊走私器官的罪行。法律應該規定,如果醫生發現某病人有在國外獲得走私器官(包括被關押者的器官)的跡象,必須向其本國當局舉報。
7)各國均應阻止,至少是不鼓勵他們的國人從中國獲得器官移植,直到中國的器官移植法律得到嚴格執行。如果必要的話,各政府應該拒絕或撤回那些去中國做器官移植的人的護照。
8)在國際社會確認中國的器官移植法律得到有效貫徹之前,外國的基金機構、醫學機構及醫療衛生專業人士不應參與中共政權發起的任何器官移植研究或會議。目前向中國器官移植項目提供物資及服務的外國公司應該立即停止這類行為,直到中共政權能夠證明其器官移植法律被有效貫徹。
9)目前加拿大與中共的人權對話形式應該停止。加拿大政治科學家及前外交官員查爾斯-伯頓(Charles Burton)最近承認對話是形同虛設。私下,加拿大政府錯誤的同意用會談來交換加拿大不再協辦有關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批評中共政權的年度提議。
10)應立即停止對法輪功學員的鎮壓、監禁及嚴重虐待。
11)所有的監禁場所,包括強制勞改營,必須通過紅十字會國際委員會或其它人權或人道主義機構,向國際社會開放調查。
12)中國醫院必須保存每一例器官移植來源的記錄。這些記錄必須可以提供給國際人權官員做調查。
13)每一例器官移植的捐贈者應該以書面形式同意捐贈。這些書面材料必須可以提供給國際人權官員做調查。
14)中國及每一個《反酷刑公約》的成員國,包括加拿大,應該加入《反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
15)每一例器官移植的捐贈及接受,在器官移植手術前都應該獲得政府監督機構的正式同意。
16)摘取死刑犯器官的行為應立即停止。
17)器官移植商品化必須停止。器官移植不應用於買賣。
子.評論
接受第一個建議意謂承認那些指控是真實的。而接受我們提供的其它建議並不意味著一定要承認那些指控的真實性。﹝因此﹞我們建議在任何條件下都採納其它那些建議。
如果接受後面的3個建議,意味著承認指控有一定的可信度。接下來的3個建議,並不必然要求承認指控的真實性;但是,只有當建議的真實性具有合理的可能性時,它們才說得通。
剩下的建議無論指控真實與否都是合理的。接下來的3項建議是向國際社會提出的。這些建議要求國際社會促進中共在其境內尊重有關器官移植的國際準則。
我們很瞭解中共政權否認指控。我們建議,對於中共政權來說,最具有說服力同時也是最有效的否認這些指控的舉措,就是實施本報告所提出的除了前8條建議外剩下的建議。如果這些建議曾得到實施,本報告所考慮的指控便不再成立。
對於所有對指控持懷疑態度的人來說,我們請您問自己一個問題,如何防止這些指控中所講的﹝情況﹞成為現實。指控中所說的這類﹝犯罪﹞活動,在中國幾乎都沒有基本防範措施。直到最近的立法生效之前,許多最基本的預防濫用﹝器官移植技術﹞的措施在中國並不存在。除非新的立法能夠得以全面的執行,立法﹝本身﹞並不能夠起彌補作用。
任何國家,不僅僅是中國,都需要設立防衛﹝機制﹞以防止從非自願的、處於社會邊緣的和無助的人群中獲取人體器官。無論你對這個指控做何感想,我們都要重申我們相信這些指控所說屬實,﹝因為﹞中國很明顯沒有任何保護機制制止此類事情發生。
有許多理由說明死刑是錯誤的,這不僅僅體現在行刑者人數眾多。當政府處死那些已經因犯罪而被關進監獄,從而毫無自衛能力的人時,就很容易走出下一步──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摘取他們的器官。毫無疑問,中共已經邁出了這一步。當政府可以在不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獲取死刑犯的器官時,又很容易再往下走一步──在不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試圖從其他遭詆毀的、失去人格的和沒有自衛能力的囚徒那裏獲取器官,特別是當這樣做可以獲取暴利時。我們強烈要求中共政權,無論他們如何看待本報告提到的指控,他們都應當建立保護機制,防止哪怕是最輕微的可能性──從法輪功學員身上強行摘取器官。
大衛‧麥塔斯
大衛‧喬高 敬上
渥太華
2006年6月28日
參考文獻(省略)
丑.附錄(省略)
()內文字為編輯所加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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