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做出重大裁決,認定加州在人口超過20萬的縣普遍適用的「公開攜槍」(open carry)禁令違憲,違反《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保障的「持槍權」。

此案名為《貝爾德訴邦塔案》(Baird v. Bonta)。周五(1月2日),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以2比1作出判決,部份推翻地方法院先前不利於原告槍枝持有人貝爾德(Mark Baird)的裁定。

上訴法院指出,加州對城市地區全面禁止公開攜槍的做法,無法通過美國最高法院2022年在《紐約州步槍與手槍協會訴布魯恩案》(New York State Rifle & Pistol Association v Bruen)中確立的標準。該標準要求,任何槍枝限制措施都必須「與美國槍械管制的歷史傳統一致」。

法官:公開攜槍是美國「歷史與傳統」的一部份

主審法官范戴克(Lawrence VanDyke)在意見書(PDF)中強調,本案「毫無疑問涉及一項歷史實踐——公開攜槍,其早於1791年《權利法案》的批准」。

「歷史記錄清楚無誤地表明,公開攜槍是這個國家歷史與傳統的一部份」,范戴克寫道,「它在建國時和通過第十四修正案時,都受到明確的保護。」

法院認為,公開攜槍在美國史上的大多數時間裏都預設是合法的。判決書提到,加州直到2012年才頒布城市公開攜槍禁令。此前,加州居民可使用槍套,公開攜帶手槍用於自我防衛。

這項裁決主要針對加州28個人口超過20萬的縣,這些縣包括洛杉磯、聖地牙哥和三藩市等加州最大、最著名的城市,實際上涵蓋全州約95%人口。

不過,在這項裁決中提出異議的法官,仍認為加州的限制可能是合憲的。

由共和黨前總統小布殊(George W. Bush)任命的史密斯(N. Randy Smith)指出,最高法院在《布魯恩案》中得出的共識是:各州「不能完全禁止公眾攜槍」。

因此,只要保留可行的公共攜槍途徑(例如隱蔽攜槍許可制度),他認為加州對公開攜槍的限制不必然違憲。

加州民主黨籍總檢察長邦塔(Rob Bonta)的發言人表示,該辦公室正考慮後續的法律途徑。

該發言人承諾:「我們將繼續捍衛加州的常識性槍枝法律。」

法官批評加州刻意阻礙農村民眾申請「公開攜槍」

法院在裁定中,並駁回了原告貝爾德對在人口少於20萬縣份(農村縣)的公開攜槍許可制度的挑戰。

合議庭指出,原告針對自身情況提出的部份主張,未在上訴中得到充份論證。至於制度本身,法院則表示,在最高法院《布魯恩案》的判例下,這類許可制度在表面上可能合憲,因此未在本案中加以推翻。

儘管如此,法官肯尼斯李(Kenneth K. Lee)仍尖銳地指出,加州可能採取了「欺騙手段」(subterfuge)來阻止公民行使公開攜槍的權利。

他提到,加州發放的申請表格標題為「隱藏攜帶武器許可證標準申請表」,且在17頁的表格中使用了67次「隱蔽攜槍」,但「公開攜槍」一次都沒有提及。

「大多數加州人會合理地認為這份表格僅用於隱蔽攜槍許可證,但他們錯了。」法官強調,申請人必須仔細閱讀整份文件,才能發現公開攜槍許可證的要求隱藏在其中。

「我們自己州政府必須表現得比無良電話推銷員更好。」肯尼斯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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