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港鐵旺角和太子站發生衝突,多人被控「非法集結」、「暴動」罪等罪名。一名22歲男子早前被判「非法集結」罪成,去年被判處8個月監禁。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今日(16日)處理他的上訴許可申請,即日被駁回。

上訴人簡梓濱(22歲,學生)被控參與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的「非法集結」,去年在區域法院被暫委法官徐綺薇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成,判囚8個月。他已經服刑完畢,今日親自上庭。他的上訴許可申請由大律師蘇俊文代理,並由上訴庭由法官彭偉昌審理。

根據簡梓濱在原審的供詞,他在案發當晚於旺角雅蘭中心參加爺爺的84歲壽宴,離開時看到彌敦道有人聚集堵路,因為「八卦」便停下來觀察;望向新聞台攝錄機鏡頭,因為想「博上鏡」。在步行至旺角站途中,簡想起父親曾提醒他,穿黑衣可能會引起誤會,所以在登上列車前脫下黑衣和棄置,換上了原本的綠色打底衫。

蘇俊文大律師今日強調,案發地點並非封閉場所,當時有許多圍觀者,簡梓濱僅停留了約10分鐘「睇熱鬧」;案發時,現場有大量圍觀群眾,導致道路被堵塞,無論是車道還是行人路都擠滿了人,在這種情況下,出現在那裏的人不一定是參與集結。

法官彭偉昌引述原審裁決指出,如果簡梓濱只是「八卦」,根本不需要站在示威者群中,並質疑如果一切正常,簡又為何要脫下黑衣;案發現場並非封閉,簡有選擇離開的權利,質疑他為甚麼還要留在中間「八卦」。

彭續指,原審法官已經列出13項理由不接納簡的證供,例如簡不是站在馬路旁邊,而是橫過馬路,站在叫囂的人群當中。當簡父致電要求簡離開後,簡依然逗留在現場,直到警方驅散行動。因此,原審法官不相信簡的供詞並沒有出錯。

彭批評申請方的陳詞不務實、不合理、不合邏輯,法律上和事實上都站不住腳,最終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將在3個月內頒布判詞。

案件編號:CACC100/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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