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荃灣示威期間,兩名男子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原於2021年獲裁定無罪。律政司其後以上訴方式挑戰裁決得直,案件發還原審重審。裁判官劉淑嫻昨日(2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定學生被告兩項罪名成立,社工被告則全部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分別為葉澤深(案發時20歲,學生)及陳皆橋(案發時22歲,社工),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原案的第三名被告陳約信(案發時20歲,補習教師),其後離港,律政司未有就其裁決繼續上訴。

劉官在裁決時表示,接納拘捕兩名被告的警員證供,認為其證供清晰、合情合理及誠實可靠。就學生被告葉澤深,劉官表示,他被截停時手持一包索帶,數量明顯超出日常家用所需,推斷索帶有可能供示威用途,或於其後用於堵路等行為。

法庭亦關注葉澤深在警方驅散行動期間的行為,指他在逃跑時突然改變路線,當時有警員朝其方向追趕,認為無辜途人只會避開催淚彈,不會刻意逃避警員,唯一合理推論是葉正身處非法集結範圍,並試圖躲避警方追捕。此外,葉在關鍵時間戴上黑色口罩遮蓋面部,並未提出合理辯解,故裁定「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兩罪成立。

辯方曾傳召葉的友人及父親作供,指索帶為應父親要求購買,用作整理家中寬頻電線。裁判官指,有關證供前後不一,且未能合理解釋索帶數量及購買時機,拒絕接納相關說法。

至於社工被告陳皆橋,裁判官認為,不能排除他當晚到場是為履行其社工及教會事工角色,勸喻年輕人及教友離開現場。陳及其上司作供時,均指陳一向呼籲以非暴力方式表達訴求,並呈上當晚的購物收據及通訊紀錄,顯示他在衝突初期並不在現場。裁判官指,相關文件及證供未被控方有效反駁。

對於警方指陳曾向催淚彈頭淋水,劉官認為,不能排除他誤以為該物為示威者投擲的煙餅,亦有可能因眼部及呼吸不適而未能察覺警員在場。劉官同時指出,若陳有意參與「非法集結」,理應選擇逃跑而非停留現場向催淚彈倒水。

就陳被捕時戴口罩一事,裁判官接納其醫療文件,顯示他患有哮喘及鼻敏感,不能排除其因健康理由佩戴口罩,裁定他有合理辯解,「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同樣不成立。

裁判官總結指,雖然陳身處「非法集結」的逃跑路線附近,但是未能證明他「有意圖支持或促進非法集結行為」,裁定其全部罪名不成立。學生被告葉澤深則須就兩項罪名承擔刑責,法庭下令押後至2月4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