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有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的示威者,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與其他人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及一帶被捕,他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經審訊後2022年獲區域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0日)審理,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考慮,羅與示威者的共同目的未必完全相同;但羅一方反駁,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法官潘敏琦、彭偉昌及彭寶琴稱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判決。

答辯人羅健熙,案發時36歲。2022年區域法院練錦鴻判刑時認為,羅健熙到現場是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希望塑造一個與抗爭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又指羅雖然是「自招嫌疑」,但考慮到羅沒有作出任何顯然易見的鼓勵對峙行為,亦沒有與其他抗爭者互動,認為控方證供不足以定罪。

律政司一方爭議,練官錯誤地考慮終審法院案例,認為羅具有額外目的;但是單靠環境證供,就足以裁定羅罪成。律政司一方指出,羅當時兩度站在示威者前方,有人築起傘陣,警方發射胡椒球彈,羅仍不理勸喻,在場逗留約40分鐘,認為可推論他在場鼓勵示威者,形容有關環境證供「強而有力」。

但是答辯方反駁,原審引用終院案例時沒有偏離原則,羅雖自招嫌疑,但是控方指他到場可能是出於政治動機,亦可能是參與非法集結,但後者非唯一合理推論,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將羅健熙定罪。

案件編號:CACC217/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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