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胞妹龔因心、龔中心,以及胞弟龔仁心夫婦,於2019年被華懋終止僱傭合約後,涉未有遷出作為僱員福利的摩星嶺道華亭閣單位,華懋因此入稟要求收樓。案件經審訊後,法官今(5日)頒判辭,裁定華懋勝訴,龔仁心等人需向華懋交還單位。

原告為華懋代理有限公司,分3宗訴訟控告龔因心、龔中心、龔仁心與其妻劉元春。原告指,各被告分別於1980至2008年間與原告簽訂僱傭合約,開始成為原告僱員。2012年8月起,4名被告因享有僱員福利而入住華亭閣3個單位連車位。

判案書顯示,原告聲稱與龔氏兄妹之間的僱傭合約明文規定,僱傭關係可在提前3個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下終止。原告人於2019年8月2日向龔氏兄妹送達通知終止僱傭關係,而終止僱傭關係因原告人支付3個月的代通知金而於2019年8月3日生效。原告藉通知書通知被告,如未於2019年8月6日前簽訂協議,則被告應於3個月內搬出該物業。由於龔氏兄妹均未簽署協議,且未限期內(即2019年11月2日前)搬出物業,原告因此入稟要求收樓,及要被告賠償直至收樓前的租金損失。

被告龔氏兄妹則聲稱,他們在該單位居住的權利並非因他們與華懋的僱傭關係而產生,而是因他們與龔如心的家庭關係,龔保證安排他們的生活。然而,原告代表律師指出,與承諾相比,這是較為一般性的陳述或保證。它的用詞及含義亦較不明確及含糊。

高院法官陳美蘭(Mimmie Chan)認為該等承諾過於含糊及不確定,難以執行,因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無法對原告強制執行。在龔如心去世後,華懋集團繼續向龔氏兄妹提供員工宿舍,是基於他們是華懋集團的僱員。此外,龔氏兄妹所提出之共同假設不成立。

法官裁定原告一方勝訴,下令龔氏弟妹交出單位,支付佔用單位衍生的收益,判原告獲得訟費。

案件編號:HCA 2022, 2024-25/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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