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藝人炎亞綸涉嫌拍攝、無故持有少年私密片,依《兒少性剝削》起訴,早前經士林地檢署審理後,依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等罪,於5月底判處炎亞綸有期徒刑7個月,得易科罰款,緩刑3年。案件的上訴期限在本周二(2日)屆滿,檢控方並未提出上訴,炎亞綸確定獲判緩刑。

士林地方法院早前裁決時指,炎亞綸坦承犯行、獲受害人原諒、並與受害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部份款項。加上受害人同意給予緩刑,因此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就不得易科罰金部份判刑4月,另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士林地檢署審閱判詞內容後,並未在限期前就炎亞綸的判刑提出上訴,不過檢控方就認為,同案另一名被告,炎亞綸的馬來西亞籍陳姓友人,雖然在案發後向受害人道歉,但審訊期間否認犯行,亦未有與受害人達成和解,認為原審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的判刑過輕,決定提出上訴。

炎亞綸2017年6月間透過Messenger認識當時16歲的耀樂,兩人展開交往並發展親密關係。耀樂去年6月公開指控炎亞綸偷拍兩人的私密影片。事件曝光後,炎亞綸承認自己「做了最為糟糕的示範」,但否認主動外流私密影片,宣稱是維修手機時影片遭到外流,其後炎亞綸被台灣當局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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