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炎亞綸涉嫌拍攝、無故持有少年私密片,依《兒少性剝削》起訴,全案經士林地檢署審理後,今(30)依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等罪,判處炎亞綸有期徒刑7個月,得易科罰款,緩刑3年。

全案源於台灣網紅耀樂去年(2023)6月間指控在他未成年期間,與炎亞綸交往,期間遭對方偷拍私密影片並且外流。

士林地檢署經過數個月偵辦,查出炎亞綸於2017年(民國106年)間認識當時未滿18歲的被害人(耀樂),明知被害人未成年,仍於住處拍攝與被害人之私密片並傳予2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罪起訴。

此案於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間進行審理程序,炎亞綸與被害人於今年3月間已達成和解,雙方簽署保密條款,不對外透露和解金額;5月9日則是第4次開庭,全案辯論終結。

士院今(30)日做出一審判決,宣告炎亞綸應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得易科罰款,緩刑3年。可上訴。

炎亞綸所屬經理人公司隨後也作出回應,「感謝在司法程序中,檢察官審閱我方提出之事證,確認炎亞綸並無強制性交、偷拍、散布影片與恐嚇乙事,而於審理中法官對於合意拍攝影像等事實,亦了解炎亞綸是因不熟悉法律,且積極與告訴人和解,最終給予緩刑處分。」

炎亞綸則再次感謝法官的明鑑,與社會大眾關心,「對於自己絕對沒有做的事情,再次謝謝法官的明鑑,與看見自己誠心檢討自我。」對於未來規劃,炎亞綸說:「將遵守先前聲明承諾,持續透過自身影響力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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