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今年48歲。當他聽到法院判辭「無罪」,終於放下廿七年的冤屈,眼淚奪眶而出。太太即時擁抱他,彼此擁抱盼望已久的公義。

1997年的台灣高雄市,21歲的王先生當兵,趁公餘約同陳姓舊同學一起逛夜市及修理頭髮。陳駕駛電單車,乘載王一起玩樂。修髮完後,王與陳各自回家。王回家後,收到陳家人的電話告知他陳被押送警局。王擔心陳,匆忙趕赴警局了解事故。

原來當晚婦人被電單車上的人搶走手提包。她載同二名女兒,一名男子走近她身邊搶奪財物,然後迅速跳上有人駕駛的電單車上,飛奔去也。婦人混亂中記下車牌號碼,正是陳的車牌。警察把陳、王二人帶到婦人面前,問她是否他們犯案,她隨即點頭及確認。王被拘留在軍事看守所,銬上沉重的腳鐐,深感侮辱。我只是逛夜市,為何落得如此下場?他以為一時誤會,事件將快平息。王母一家捉襟見肘,沒有餘錢聘請律師。同時她信任兒子沒有搶劫,只要向法官交代清楚便可。怎知一、二、三次審判都是判王有罪,最終判刑監禁五年。五年,對於年青人是多漫長;更何況他沒有做過壞事,五個月也嫌長,重點是聲譽攸關。他不憤、不甘、埋怨天這樣對待他。年少氣盛,正是事業拼搏階段,他卻無辜地困在牢獄。

事件不公平之處竟是陳同學在普通法院二審時被判無罪,當場釋放。而王繼續背負有罪之身。若他們真的犯同一宗案件,懲罰果真是天淵之別。

王先生刑期完滿,帶著案底找工作,內心極度自卑。另一方面,他告訴自己沒有犯法,何必卑微地求憐?他強迫自己挺起胸膛做人。皇天不負有心人,女友﹝即現時妻子﹞相信他清白,明白他的委屈。以前的同事自行創業,他信任他的品格,邀請他打工。王在此工作二十年。

王一直不甘心,像是碎石仍殘留在胃部,每天隱隱作痛。幸運地,他認識一名義務律師,剛從德國留學回台做律師。他一看到王的案件,感到極荒謬。第一、認人手續是安排六位與疑犯外型相近的人,然後讓婦人指出;而不是直接問她陳王二人是否涉事者。第二、涉事巷子迂迴曲折,又是晚上,婦人看錯車牌不足為奇。她亦承認看不清犯人樣貌。第三、即使三審通過,涉事者仍可向法院申請「聲請再審」,但王沒被告之。

王母廿多年為子伸冤、為他抱不平,可惜她看不到遲來的公義。她於去年逝世。@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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